(一)法治蕴涵的制度模式是政治的结果
关于中国的家国天下问题,很多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国家的概念?只有文化圈的概念?这不完全是事实,但是在一个共同的文化圈中,国家的概念显然是被淡化的。在春秋战国阶段,小国林立,这犹如英国近代殖民印度之前的几百个“国家”分散的状态,也类似古希腊城邦的状态。但是西方分散治权的问题是一个贯穿较长历史阶段的问题,不具备大一统的国家状态较长;因此西方的政治模式实际上取决于这种政治分散状态以及每一个国家内部未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政治核心。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实际上教权成为政治的核心力量。因此每一个阶段的政治制度实际上取决于当时的具体的政治格局。
制度不是设计出来的,而是现实政治博弈的结果,其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实力以及制度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是无法用现代的所谓制度先进和制度落后来评判的。但从总体上看,在现代以前,包括近代时期,世界各国基本上处于一个政治等级秩序主导的社会,文化上的平等要求在与事实的政治等级的对抗中发展。现代以来才形成了我们现在认为的正常的、体现平等的政治制度,但是这种政治制度是一贯的平等文化加之现实政治和利益格局变化的结果。如果在王权、君权、教权独大的时代,指望设计出一种主张“人人平等”“大众是国家的主人”的政治制度,是不现实的,中西概莫能外。我们今天习惯于以西方早已有之的平等理念和中国等级秩序的政治现实相比较,得出的一定是极其不公正的结论。以这样的论证方式推崇西方法治,只能误导中国现代法治。
(二)西方限权法治蕴含的政治模式的历史真相
英国《自由大宪章》是国王和贵族之间订立的争夺权力和利益的协议。西方基本上是以权力之间的争夺与抗衡为主线开展国家治理的。之后洛克提出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两权分立或者加入“联盟权”的三权分立,或者孟德斯鸠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理论,亦不过是西方上千年以来长期的权力斗争的新提法,其本质还是对权力斗争的现实进行理论归纳并提出自己对于权力边界与权力平衡主张的理论表述而已。如“立法权”实际上是“教权”的变种,“行政权”实际上是“王权”的变种;“司法权”实际上是把持审判权力的教会、僧侣、国王等混合主体的变种。在中国并未采取大一统模式的时候,分封而建的周朝和现在美国的联邦制,有异曲同工之妙;战国时期的众多国家,当然也必定出现类似权力分立这种权力斗争中的平衡艺术,比如苏秦、张仪的连横、合纵,皇权和相权的互相制约,就是解决这种权力斗争的智慧,中西在面对同类问题的时候,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因此,天下无新事,在不同的事实权力格局中,必然出现不同的政治模式。任何制度都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指向的,政权作为暴力维护的产物,是不会依所谓的“理性设计”而运行的,只能是依据各个群体的利益、力量而形成,现实的利益格局、力量对比决定了理论的需求。因此,任何制度设计背后的真正推动力——包括暴力后盾和利益分配——才是制度形成的最终依据。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必然存在着利益平衡,国家治理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国传统社会的利益平衡艺术非常高超,但是却更多地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现;西方本来就形成了公开的权力斗争格局,因此更倾向于将其制度化以及时固定下来。但是无论是非制度化的政治艺术,还是制度化的政治设计,都必须依靠智慧才能维系,矛盾一旦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重大变革或者流血革命,这时候任何平衡的艺术或者固定的制度都显得苍白无力,在变革力量的眼中也都无关紧要了。社会中只要被压抑的群体的力量足够强大,就不难找到道义上的依据;道义上的依据、利益的驱动、利益,甚至信念群体的凝聚力量形成之后,社会变革需要的就是机会和具体方法策略了。所以,当一个社会撕裂的特别严重,也就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已经超出了容忍的限度,必然发生变革,这是一个历史定律。(www.daowen.com)
(三)洞察限权法治的陷阱
我们现在有机会审慎地思考西方近三百年的学说理论,其中所谓的限权法治、所谓的科学主义与宗教的对抗、所谓的三权分立、所谓的自由民主追求,都是西方社会在针对其自身社会结构中各种利益冲突和人群冲突的时候产生的理据说辞,也就是将一个社会进行有目的性的切割,完成利益和权力争夺的使命。但是这些理论传到了中国之后,学者们并没有仔细对照,反而是将西方社会的诸多以现实功利为目的学说当成了适用于中国的法宝,将用于斗争的理论工具奉为真理,认为这些完全适用于中国社会。西方社会在完成利益和权力的争夺之后,抛弃了这些工具,重新回归到了信仰,比如,现在西方的限权法治、科学主义已经不再是一个引领主流的内容,但是我们却未能从这个逻辑误区中走出来,不从中国社会自身出发、不从中国人自己的思维和智慧思考,结果是我们不断地为西方工具主义理论天生的错误做美化处理,以西方这种天生文化不足的理论来指导现代中国。譬如西方的限权法治,看似没有问题,但是任何社会都需要限制权力,这个并非西方近现代独有,我们不能将限权当作西方近现代的专利和新发明,但是将限权法治作为“主线”就是有问题的,权力必须限制,但是限权不是“主线”,而一定是社会总体中的一个方面,总体和谐共进的理论才能让限权更加成功,这个总体一定是文化。西方社会的成功在于基督教倡导的博爱,在于主流社会倡导的良心自由,而不是近现代以来工具理论提倡的各种撕裂和斗争,我们今天如果还走不出这个逻辑陷阱,不正视问题源,不明白需要通过人文解决撕裂,那就会越走越远离正道。
(四)用中国传统智慧避开限权法治的陷阱
在此对限权法治之限权作一分析说明:限权之“限”在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但是却绝不是根本,“限”据于“主导地位”的时候,至多是社会已经病入膏肓时一种彻底打破旧秩序的思路,但是重构之后一定不是以“限”作为根本,只能作为必要的存在。任何一个社会,人和人都存在能力禀赋的差别,所有人都需要共同提高,一个社会选拔精英来服务大众,大众支持精英的天下为公,这才是良性的社会治理结构。如果天下百姓因不得已而整天想着防范权力的迫害,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出现了重大根本问题,譬如西方的近现代革命时期。在当下中国,权力腐败之害有目共睹,很多人认为这主要是法治问题,并且认为大力推行法治就可以解决,但是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文化、在于人,其解决也绝非法治思路可以完全完成。譬如我们所讲的“四风”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其本质是德不配位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法治”问题,四风往往和腐败交织在一起,并且四风的危害甚至远远大于贪污受贿本身,不从文化根本处改变人的内心,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根除,不真正选贤任能而是依靠所谓制度,就根本无法根除这个问题,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人人秉承良知的文化,就根本无法根除这个问题。让具备与权力匹配之仁德智慧的人执掌权力,这才是根本,让限制权力作为纠偏措施,这非常必要,但绝对不可本末倒置。在一个节目中,当代学人许知远对历史学家许倬云进行访谈,许倬云谈到抗战时期老百姓逃难时表现出的仁爱有序时落泪,并且说他根据这种中国人的仁爱之心坚信中国不会亡。这是中国人在灾难面前的一个缩影,但是这个缩影也明确告诉我们,中华民族在传统文化熏陶下的仁爱是国家永远的支撑和动力,社会的进步永远依靠的是人性的光辉,而不是外在于人心的各种理论和说辞,人一旦失去仁爱之心,社会就无可救药了。那种以渲染“中国人劣根性”为要义的人,不仅是对事实的歪曲,也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现代中国,应该抛开成见和偏见,真正客观地还原历史上的中国人,这样才能真正了解我们的历史,这个民族才能够自信、自尊、自爱。西方法治的特点是,在权力之外的人对抗权力,阶层固化导致无法进入权力的人只能提出抗争理论;中国传统社会是精英和君子入仕,是权力不可辜负天下百姓的自我要求,因此必然与西方的理论是两种路径。现代中国,法治首先是执政者的自我要求,因此就更加需要以中国传统的路径为主导、西方法治的路径为补充。否则,如果不从文化处着眼,则权力的掌控和权力职位的安排成为利益和资源分配的代名词,权力就会被私有化,腐败就会成为一种潜在的激励机制,法律必定无力扭转局面,这时候出现以西方法治路径为主的呼声也就不足为奇了。理论源于现实针对性,不主动改变,就只能被动接受,单纯依靠法治思路寻求改变,最终只能带来被动接受变革的局面。西方社会在近现代只能以这种人和人的对立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现在有些论者认为这是一种绝佳的路径,因此倡导呼吁全社会全民都秉承法治思维和法治的生活方式,意指包括了限权斗争模式,笔者坚持认为,我们现在有条件直接从权力这一本身进行改变,为何一定要倡导全民都在不信任、充满仇视和布满戾气的状态中生活并作为终极生活方式呢?古人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这是古人讲的君子之德,普通人根本做不到独善其身。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一种越来越浓厚的理想人格追求之文化环境,则有几人可以独善其身呢?不论职业、阶层、穷富、官民,都会在一种物欲主义中慢慢失落与堕落,这绝不是空喊正义民主自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此时这些抽象价值是没有具体的、实在的人的支撑的。因此,不抓住文化根本,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社会精英的责任在于身体力行推动社会进步和繁荣,改良社会的不足,带动更多的人成为良知之人的共同体,而不是所谓的“唤醒民众”,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那就是本自具足的良知,不需要谁用法治去唤醒,我们现在更需要的是去掉世俗欲望主义对良知的遮蔽,更需要的是讲求礼义廉耻。目前,在法治作为底线都无法达到的局面下,文化路径任重道远,以急功近利心态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是无法成功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国家文化总体战略,这必定是一个稳步推进的长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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