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的时间。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典》继承编以《继承法》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继承编解释(一)》主要以《继承法意见》为基础清理制定。其他涉及继承的司法解释还有3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该三件司法解释或已经被其他法律吸收,或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此次清理均予以废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但考虑到该复函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而且复函内容与《民法典》不冲突,故予以保留。
在结构体例上,《继承编解释(一)》与《继承法意见》相比,没有大的变动,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以及附则五部分。清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与《民法典》抵触的坚决予以废止,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宽恕制度、转继承制度、遗产分割顺序等,因司法解释内容已经上升为法律,适用中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即可,相关内容不再纳入《继承编解释(一)》;对其他与《民法典》规定不抵触的,以保留为原则,整体思路是不做大的修改。对于近年来继承领域新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鉴于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更加广泛充分地调研和论证,而且有争议的或者《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做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继承编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