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对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研究结论之缺陷
国外研究以西方中心主义为起点,本身就是一种重大缺陷。因此,西方以救世主的姿态“拯救世界”、推行民主法治(实为霸权主义)已经广受诟病。受到西方法治理据之深刻影响,中国现代法治理据找寻过程中,从法律自身寻找法律的终极正义标准成为主流,所谓“法即正义”;由于对“人治”的排斥和传统文化精神的失落,人这一主体以及人心、人性往往被排斥在法治的探讨范围之外。我们研究法治的时候,对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往往借助于西方古典法治的理据进行追根溯源,但是这种舶来的理据虽然表面上解决了法治的正当性问题,却根本无法解决法治的实现路径问题,最终沦为镜花水月。因为西方的法治理据根基于其宗教文化,法即正义是指上帝确立的宇宙法则以及自然延伸的人间法律,上帝信仰是西方法治的前提,因此西方法治理据完全不适合中国,此法非彼法。我们在中国现代法治理据找寻中,缺失的是应当确立的文化之本,因此借来了西方法治理据的同时,并未构建起中国现代法治的实现路径。中国现代法治理据亟须确立自己的文化根基。西方国家大多以宗教立国,但是中国的一般观念却认为宗教是迷信,因而在理论研究中往往忽视宗教在西方社会的真实作用,例如,忽略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背后实际存在的社会宗教背景,将宗教之功归于自由主义法治。忽略了宗教作用的研究结论往往偏颇,未能触及西方社会和法治的根本规律。因此,对于法治是什么、法治的定位、法治的文化根基、法治的模式、法治实现道路、法治与文化的关系、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法治精神的确立、中国现代法治的中国特色、中国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的关系、中国现代法治与西方法治的关系等诸多基础和重大问题上,更多的呈现出的是一本糊涂账。这样的一本糊涂账,在中国国内呈现出了一种让人深深担忧的状态,且不仅仅是心中之隐忧,也是社会现实之病痛。无论哪个年龄阶段的人,甚至年轻一代,即使从未读过《论语》,也惯于理直气壮地在学术研究中批判中国的传统文化,然后告诉世人,要接受西方的启蒙。虽然我们也常常说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但是,我们能否冷静下来想一想,“不优秀”的东西可以被称为“文化”吗?因为很多人甚至连什么是文化都没能想明白,勿论文化之实际传承。因此,为了防止用“文化”中掺入“非文化”的东西来污蔑、诋毁文化,只能用“优秀”作为“文化”的限定语,以防混淆视听。[28]而“文明”如今已经逐渐沦落为一个无须以礼义廉耻为价值判断的、正在逐步蚕食“文化”本真的概念。法治理据的正本清源,其直接意义在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推进,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从法治理据研究中寻求到一种还原历史真相和文化本真的突破口,真正让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这应该是学术研究者的历史使命。
2.国内对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研究方法之缺陷(www.daowen.com)
如果将西方法治确立为唯一标准,则我们在研究中国现代法治的时候就缺失了以中国传统法治作为镜鉴,或者干脆将中国传统法治作为批判对象;尤其是当很多论者将西方古典法治和西方近现代法治混同在一起的时候,我们更会误解西方法治,譬如将中西方从古至今一贯的“文化主治”误读为“法律主治”。如此一来,研究成果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法治规律,也就失去了参照价值。模仿西方法治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涉及一个数千年形成的文化传统问题,更涉及中华民族的文化延续和文化精神问题,独特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独立存在的实质标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我们必须明确并坚守的信仰,法治和法律不应该成为信仰。即使在西方,法律也从来没有能够成为信仰,西方的信仰是上帝。西方的“法即正义”,之所以将正义作为最高准则,是因为“法”是整个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的抽象概括,而“正义”是“正其所宜”,也就是按照“法”的要求和必然规律来遵守正道、符合法度。这在中国的语言中,就表达为“道”是最高准则,而“中庸”就是符合“道”的要求,即“法”等同于“道”,“正义”等同于“中庸”。事实上,人类社会从古至今从来没有一个叫“法律”的主体代替了“人”成为治理的主体,治理从来都是人对人的治理,法律只不过是一个工具,至于是被统治者用来作为单纯治民的工具,还是被统治者用来反抗统治者的工具,抑或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工具型法则,这是问题的根本。因此,文化主治也好,法律主治也好,实际上永远是人对人的治理。目前的通病在于:学者在研究西方法治理据的时候,忽视或者掩盖其背后的文化实质;再将通过“去文化”手法扭曲之后的西方法治作为成功的典范树立为标杆;再将被扭曲过的“西方法治”搬到中国语境中,在中国语境中用现实的法律替代文化,或者表面的“去文化”实质上是全面服膺西方文化;最后经过几次扭曲和偷梁换柱构建出了“中国法治理据”。试图用法律代替更为根本的文化、将人这一主体虚无化,是永远行不通的。将人的根本地位、人心和人性的关键作用排斥在法治研究之外,或者作为法治的对立一方;不正视法治背后应有的对人生意义的终极关怀、不志于宇宙万有之规律、世间万象背后的终极法则的追求之于法治的意义。这些都是法治理据研究方法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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