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格与犯罪:权力动机及自我辩解

人格与犯罪:权力动机及自我辩解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这种动机用来表明犯罪人具有一个凌驾于一个特定被害人之上的权力。辩解的理由主要有:他们饮酒或者使用了药物、他们正处在情绪问题之中、他们实际上是好人,当时并不是真实的他们。大多数承认者将自己描述为“好人”,表示在正常的环境中做梦也不会想到会对一位女性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换句话说,施暴时候的行为并不代表他们真实的自我。

人格与犯罪:权力动机及自我辩解

强奸犯罪人事后认知和态度的研究非常多。这可能来自于一种矛盾的现象:首先,强奸犯罪具有特殊性,强奸是几乎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承认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严重程度计量研究中,暴力强奸几乎都位于恐怖犯罪和暴力杀人之后,属于极度严重的犯罪。公众往往将强奸犯罪人看作受到内心邪恶欲望驱使的恶魔,对其感到恐怖、厌恶和愤怒,在刑事政策上也多对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35]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强奸犯罪具有典型性。虽然强奸犯罪人在年龄、背景、人格、种族、宗教、信仰、态度和人际技能等个人特征上存在很大差异,进行的性犯罪在频度和类型上有很大不同,而且在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时间、地点、被害者的年龄和性别、犯罪的计划性以及暴力程度上也存在区别,[36]但是强奸属于典型的有被害人犯罪。在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很容易感知被害人的真实反应。再次,强奸犯罪被女权主义者视为男权社会暴力文化和敌视女性的结果,反映了很多社会文化因素。所以,与社会公众和学者的叙事相比,作为行为主体的强奸犯罪者本人对强奸犯罪的认知和态度却十分耐人寻味,这似乎并不难理解。

来自学者贝克·凯瑟琳(Katharine K.Baker)的研究表明,强奸者的动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性和做爱(sexing and lovemaking),这类强奸者的强奸行为反映了他们混乱的性取向和试图体验亲密行为。这种体验可能成为强迫性的,因为很多男孩受到的教育是力量、占有和暴力可唤醒女人。让他们理解互相理解式的沟通是极为困难的。性和商店扒手(sexing and shoplifting),在一个性被视为可以用来买卖的或进行交易的商品文化甚至世界中,当某些东西被贬值或者贱待时,很容易被看作是商品,被购买或者偷走。结伙(uniting),这种动机主要用于描述群体或者团伙实施的强奸行为。它涉及的动机往往是这一团伙要向外界表明哪些需要,或者以此来表达自己从属于某一团伙的感觉。男人们通常通过强奸女人来向别的男人表示他们的力量、杀伤力和男子汉气概。分歧(dividing),这种动机涉及这样一种看法,如果男人感觉到女人是别的男人的财产,那么强奸别人的女人可以证明他有力量战胜别的男人。这种利用强奸去侮辱和贬低其他男人的做法在出于种族原因时具有特别的作用。权力(power),这种动机用来表明犯罪人具有一个凌驾于一个特定被害人之上的权力。它可以用来解释许多监狱里的强奸和婚姻中的强奸。监狱里的强奸犯或许会用强奸行为建立一种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监内霸主权,通过占有他的被害人,他可以提升自己的位置,还可以因此在监狱里的小群体内树立权威。对于这种类型的强奸犯罪人来说,他只为建立控制特定的被害人的权力,因此确定目标被害人是重要的。他有控制他们所选定的特定被害人的愿望。愤怒(anger),愤怒中的强奸犯会攻击被害人全身所有的部位,而且重复这些行为,包括与性侮辱无关的行为,他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比实际需要的多得多。性虐待狂(sadism),性虐待是愤怒的产物,天长日久后变为性方面的攻击。[37]从动机角度可以更好地对强奸行为进行说明,有利于更好地解释“为什么强奸”这一问题。马萨诸塞州治疗中心(MTC)研究人员认为强奸包括性和攻击两种特征,并将强奸犯分为四种类型:移置攻击型(displaced aggression)或愤怒报复型强奸犯(anger retaliation rapist)、补偿型强奸犯(compensatory rapist)、性攻击型(sexual aggressive)或虐待型强奸犯(sadistic rapist)、冲动型(impulsive)或剥削型强奸犯(exploitate rapist)。[38]类似的已有研究还有很多,但是这些分类研究都反映了强奸犯罪的真实特点:由于不同的强奸犯罪人在认知和情绪上存在差别,所以在犯罪中体现出不同的行为特点。这一发现有别于传统观点将强奸犯罪视为如男人的天性、精神疾病、异常环境引发的暂时性失控,如吸毒或饮酒、被害者的挑动等机械反应的认识。

然而,正如我们只要留意就能发现的,无论在任何社会,强奸犯罪人事后对自己行为的说明却往往体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否认,犯罪人会通过指责被害者来为自己的强奸行为开脱。主要的辩解理由包括:“她们是勾引男性的女人”“女人说不其实意味着同意”“在强暴过程中,大多数女人实际是享受此过程的”“好女孩不会被强奸”“这只是个小错误,因为被害者并没有身体上的伤害。”31%的否认者甚至认为被害者才是攻击者,是这个勾引男人的女人引诱自己进行了性行为。大约22%的犯人狡辩说,被害者没有进行足够的反抗,或者她说“不”其实是“好的”。正如一位罪犯说的,虽然有一些抗争,但“我认为她内心深处觉得这是梦想成真”。另一种犯罪人虽然承认自己的行为,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对被害者造成了严重的、有害的攻击,但是大多数承认者都试图辩解,宣称他们不能控制自己,或者是被自己控制之外的力量所控制。辩解的理由主要有:他们饮酒或者使用了药物、他们正处在情绪问题之中、他们实际上是好人,当时并不是真实的他们。超过3/4的性罪犯声称自己是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进行的攻击,酒精影响了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是饮酒或者吸毒让自己的意识变得不够清醒,并且表示自己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做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40%的承认者诉说自己强奸行为的根源在于情绪问题,33%的人特别指出不幸福的童年或者婚姻家庭条件是性犯罪的重要原因。80%的承认者都会讲述一件攻击之前的、令人心烦的问题或者是令人恼怒的事情。大多数承认者将自己描述为“好人”,表示在正常的环境中做梦也不会想到会对一位女性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换句话说,施暴时候的行为并不代表他们真实的自我。[39](www.daowen.com)

首先,以上事后态度反映出强奸犯罪人的认知偏差,在面对自身行为时他们并没有从自己的认知—情绪—行为角度来解释问题,而是不自觉地采用了采取了一种传统视角的机械反应观念,将自己的行为归咎于某种暂时性失控,如酒精、毒品、情绪甚至是不幸福的童年或婚姻家庭,这使得他们不能控制自己。无论以上因素是否久远、强度如何,它们无法使一个人失去正确的反应和决策能力。为什么在说明自己行为时会出现从自我叙事到公众叙事这个不自觉的立场转变?说明事情过程的自我叙事,其实是归因的自我叙事。在承认的立场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是酒精、毒品、不幸福的童年、那些令人恼怒的事情。在否认的立场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是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的欲拒还迎、被害者的挑动等错误的社会观念和错误的对方。那么,“我”在哪里?——真实的“我”存在于那个混乱的、暂时失控的情境里——而“更真实”的“我”存在于“好人”的自我意象里。即,他们的辩解其实只是为了自觉或不自觉地证明一点:我仍是个好人。

我们都活在一个需要稳定的世界里,自我认知的稳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好人的自我意向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核心。在这里,道德世界与真实世界重合在一起,使得社会不需要很多额外的力量就可以保证正常运转。但是,“好人不会犯罪,坏人才会犯罪”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相反,如果认知不能正确反应外在世界,在认知—情绪反应模式中被加入了非理性过程,那么那些貌似与犯罪无关但是极有可能诱发犯罪的因素,如酒精、毒品、不幸福的童年、那些令人恼怒的事情、被害人因素就会成为对个体来说的高风险情境。如果承认对待犯罪观念的来自于社会学习,同伴、父母、社会榜样的言传身教、耳濡目染,那么将犯罪视为一种机械反应的不正确想法与将犯罪人看作受到内心邪恶欲望驱使的“恶魔”的偏差态度都是不可取的。正如社会学家贝克尔指出的那样:“一种行为是否越轨取决于人民怎样对它作出反应。你可能犯下了氏族内乱伦的罪过,但只要没人对此公开谴责,你充其量不过是受闲言碎语的苦恼”。[40]犯罪人正是不愿意被视为恶魔,才有了将自己视为“被自己控制之外的力量所控制”或将被害人视为“恶魔”的叙事。强奸犯罪人对于被害人的指责也许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敌视和贬低女性的社会文化,但是更多地来自于敌视和贬低犯罪人的社会文化。于是,基于利己主义,恶被传递给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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