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348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所出让土地的位置、四邻界至、面积等自然状况;
3.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4.土地使用规则。包括该块土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工程管线规划、工程深度限制、环境保护与园林绿化、消防等。
5.土地使用期限,即出让期限。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最高年限,《出让和转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确定某块土地的出让期限时不得突破。《出让与转让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www.daowen.com)
6.出让金的数额及给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上是土地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土地使用权价格。一般来说,出让金除考虑地租、征地费(包括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等所有征地过程中应支付的各种费和税)、投资开发费以及投资开发应得的利益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供需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出让金的数额以及给付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出让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让和转让条例》对此作了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15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8.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条款。
9.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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