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犯罪心理学家马吉尔在其著作《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里,曾经颇有微词地批评了现代犯罪学理论对于犯罪人的忽视:“犯罪行为可以用多种方法进行研究,其中至少有一种会考虑到无论是否有其他影响在起作用,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由个体实施的。尽管这一基础可能受到挑战,也没有一点迹象表明会有任何有意义的改变。即使是有组织犯罪或者其他团伙犯罪,个体的决定也仍然密切伴随着犯罪的过程。一个研究者认为,1980~198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记录的盗窃案的上升是由于那一时期的经济萧条导致的。经济萧条可能真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确切地说它是怎么发生作用的呢?难道是额外20万名盗贼聚集在海德公园,共同决定进行一次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狂欢?或者是他们的环境变化了,他们对环境的感知和环境对他们的反作用,导致了众多制造侵财案件的独立决定?为什么同时期的许多其他人也经受着经济困苦的折磨却没有盗窃呢?”[1]虽然贫穷与犯罪、性别与犯罪等都是犯罪学的传统命题,但不可否认,它们只是描述、揭示和预测犯罪水平的一个侧面而已。在描述和解释犯罪时,人的因素不可忽略。例如在我国一些地区,至今可以观测到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仍保持犯罪率为零的现象。[2]而形成对照的,是在自然条件、地理条件、经济水平都非常类似的其他村寨,原住民外出打工后犯罪的事实。而在边疆的另一些村寨,尽管经济水平也非常落后,却存在着偷渡、走私、拐卖及收买妇女、地下钱庄等边境犯罪。可见,不能简单断言是经济水平直接决定了犯罪率,而是经济水平作用于人,形成了特殊的人的行为模式。至于对犯罪的反应和刑罚的赋予,更是直接作用于人。因此,必须通过人来认知犯罪:不仅首先要知道犯罪对犯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也要知道犯罪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如警察、研究者意味着什么,犯罪是一种人类社会的异常现象还是正常现象,然后才可以考虑能否通过改变人来改变其行为,从而正确解释犯罪,继而控制犯罪。
知道犯罪对于犯罪人意味着什么,是了解犯罪的起点。“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来说,犯罪学研究的是人们为什么会为其所为。也就是说,它研究的是人之品性。在历史上成千上万的、令人毛骨悚然的犯罪中,有一些刑事案件似乎本身也是有生命的。不论时间如何流逝,它们都持续激发着大众的想象,催生着大众的恐惧。这些案件中的任何之一以及围绕着它们的各种故事都深深地触动了人们的心灵,这或许是因为它们涉及各种人的品性。或许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惨无人道,或许是因为人们总是在怀疑正义是否得到了实现,或许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根本就没有抓到任何罪犯这样一个令人极度不安的事实。无论如何,相关案件一直都是令人着魔、令人困惑的谜,并且触及了我们作为人是如何看待自身以及我们与社会的关系这样一个核心问题。”[3]探索具体犯罪人的内部心理过程,是非常重要的,但这又何其难。来自刑事审判的信息给我们的感觉似乎犯罪人的行为总是类似的,因为他们的行为几乎都要被归入类型化的罪名,并且以犯罪构成的规范要求来描述。来自心理学的研究给我们的感觉似乎是:不同行为的特定动机都可以归为特定的几种。但是这种经验的感受却并非总是正确的。因为“每一次犯罪都是一个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叙述的故事,而所有这些故事都是合理的,因为它们是由参与其中的、不同的人叙述的。”[4]所以,此处没有遵循传统的犯罪类型化—再类型化的进路,而是试图从不同的叙事进路进入心理世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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