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统一定义:人格与犯罪研究的挑战

犯罪统一定义:人格与犯罪研究的挑战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纽曼实施了一项研究,通过跨国调查以显示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和可谴责性能否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但如果犯罪学研究将犯罪仅限定为普通犯罪,也并非没有问题。一旦涉及定罪的其他因素,就会使得这些“被认定”的普通犯罪很难反映出该时该处犯罪的特征。青少年中后期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高发段,这一点已经被各国的犯罪研究所证实。[9]所以,寻找犯罪统一定义的努力,目前尚不乐观。

犯罪统一定义:人格与犯罪研究的挑战

历史上有两类犯罪定义方法:一种试图找到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努力发现犯罪的外在标志。前者称犯罪为罪恶、罪孽、恶行,它违背了善、正义、对神灵的敬畏等神圣道德原则,如加罗法洛说犯罪“触犯了人类诚实与怜悯之心”;后者往往通过外在的规范、禁令来界定。[5]通过整合犯罪的外在标志来寻找犯罪统一定义的思路似乎是不可行的,因为纵观中外历史之后,找一个能够涵盖所有曾经出现过的犯罪的统一定义,那么这个定义将会大到涵盖了全部的人类行为,从偷窃战争,以及意外事件和自然事件。既然犯罪既是客观存在,又是主观标定,那么,似乎去掉主观标定的因素,就可以找到犯罪的本质,从而找到那些在任何时空都被认定为犯罪的现象或行为。

纽曼实施了一项研究,通过跨国调查以显示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和可谴责性能否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他在美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伊朗、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六个国家开展调查,内容是受访者认为某些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并且评估这些行为的严重性。纽曼为受访者提供了简短的介绍来描述被调查的行为:“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抢走钱,并导致受害者需要入院治疗。父亲与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某人使用非法药物。经理允许有毒气体从工厂排放到大气中。”调查结果显示,在如何看待这些行为上,人们能够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达成一致,包括认定它们为犯罪及严重程度。[6]确实,犯罪似乎是我们社会中特别“刺眼”的现象,对于那些“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不同社会的人大致可以达成共识,纽曼的研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这些“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犯罪学称之为“普通犯罪”,刑法学中则通常称之为自然犯罪。但如果犯罪学研究将犯罪仅限定为普通犯罪,也并非没有问题。首先,生活中,大部分犯罪既不严重也不暴力,多数罪犯也不是重犯或惯犯。普通犯罪从数量和特征上都不能代表犯罪全貌。其次,普通犯罪的内涵和外延都很模糊,寻找普通犯罪的准确定义也并不容易。另外尤其重要的是,对于某行为在特征上是否属于普通犯罪的判断即使很容易,但是确定某行为是否成罪的因素很多。一旦涉及定罪的其他因素,就会使得这些“被认定”的普通犯罪很难反映出该时该处犯罪的特征。这使得通过寻找那些所谓“核心的”普通犯罪来进行犯罪比较的可能变得更为困难。(www.daowen.com)

例如,以下案例在均可以被视为普通犯罪这一点上可能争议不大。它们来自于马吉尔搜集的被法律检控和判决的案例:“保罗,15岁,曾因偷窃被多次被捕。有几次他因被警方追赶,在普通公路上以超过80英里的时速高速驾驶,其中一次导致他受伤住院。谢里尔,16岁,被判一系列的商店盗窃罪。她定期通过卖威士忌或者其他烈酒的瓶子弄钱,那些都是她从超市或者小点的商店偷来的。有一次,她拎着装有12个瓶子的袋子,大摇大摆地通过收银口。厄尔,17岁,因在移动电话商店的一次口角而被捕。他对一位店员进行威胁,那人认为他持有武器并报了警。安东尼,18岁,殴打了一个年轻工人,那人在他与另一个年轻人打架时试图干涉。安东尼是故意打他的,因为之前他曾对安东尼的妹妹大喊淫词秽语,而安东尼非常在意保护他的妹妹。格拉汉姆,21岁,因提供A级毒品入狱。应一个据称是其朋友的人的请求,他把几袋海洛因直接交给了两位买家,后来得知这两位买家是警察假扮的。他否认知道袋子里装了什么。特雷弗,35岁,他在认罪并判一系列伤害罪后,法庭对其处以缓刑,条件是要求他参与一个家庭暴力项目。”[7]请注意,以上六位行为人中有四位处于青少年中后期。青少年中后期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高发段,这一点已经被各国的犯罪研究所证实。但就这些“对犯罪做出重要贡献”的群体来说,在认定其刑事责任的年龄判断标准上,国家、地区间的法律规定差异巨大。而且,青少年犯罪行为能否被最终定罪的判断标准会因阶层、性别、文化等因素而呈现出更大的灵活性。比如,父母在获悉自己的儿子(正处于青春期)与好几个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他们可能在面上表示不同意,但是心里面则可能会因为自己儿子如此有男子气概并如此有女人缘而悄悄感到几分自豪。但是假如这对父母同时也发现他们女儿(也正处于青春期)和好几个男孩子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他们肯定是当机立断,并千方百计阻止她滥交行为的继续,甚至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来使那几个男孩子受到应有的惩罚。[8]对于犯罪研究来说,对于青少年中后期犯罪群体的普通犯罪进行研究,获得的发现或构建的理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群体?

实际上,即便是只找出一种恒久而广泛的犯罪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如在没有剩余产品,也即没有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人类社会初期,是没有盗窃罪的。而在古希腊,偷窃要被处极刑,但处罚的原因不是因为侵犯了财产权,而是因为技艺低劣;一些土著部落至今仍保留着“初夜权”的习俗;海盗行为曾被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英国等国家视为合法的谋生手段;曾经血亲复仇、决斗被视为正当且得到赞许,而自杀、不信神则被看成是严重犯罪;卖淫、同性恋安乐死的定性至今仍在全球范围内存在巨大的分歧。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律适用之地的不同群体中也会得到截然相反的评价。[9]所以,寻找犯罪统一定义的努力,目前尚不乐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