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格与犯罪:质疑和驱逐,回应和回归

人格与犯罪:质疑和驱逐,回应和回归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质主义认为只有对事物的本质做出回答才是科学。钟象征有规则的、有秩序的和高度可预测的事物。而非决定论主张,即使最有规则的、有秩序的和高度可预测的事物,也都被概率所影响着。所以,判断是否科学的标准不应该是结论是否确定,不应该采纳本质主义的决定论立场而应该采取操作论的立场。随着进一步接近对真理的认识,结论的预测性也逐步加强。

人格与犯罪:质疑和驱逐,回应和回归

犯罪学中,对人格的固有研究集中体现为前后两个时期的不同研究志趣:特殊的犯罪人是否存在,以及心理过程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在犯罪学研究的早期,前一问题的探究长时期吸引了研究者的视线,但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开始寻求对行为的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方法开始支配着犯罪学,人格研究则因为过多地关注个体的病理性因素,忽视了更广阔的社会因素影响,因而受到海量的批评,也被抛弃得极为彻底。而研究心理过程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的人格理论,也未获得应有的评价。应该承认,这些对人格的批评确实触碰到了早期人格理论的“原罪”。并且,导致了人格乃至人这一主体在犯罪学中的缺席。

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格的研究之前多为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psychological criminology)。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主要研究罪犯的行为及心理过程的科学,聚焦于个体的犯罪行为,即犯罪是怎样被习得、唤起、维持和矫正的。认为通过研究对行为发挥作用的、稳定而持久的人格倾向特质,能够最好地理解人类的行为。所以,这种研究方法就会致力于寻找蕴藏在犯罪行为中的人格特质与个体的人格变量。他们很少会关注个人所处的环境或者情境。他们假定,一旦个人的人格特质或者变量被确定,就有可能确定和预测什么样的个体最有可能去犯罪。而这种对人格的研究,是否如同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一样,是一种科学的研究?

第二,对人格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反常的人,即越轨者和犯罪人。这种对反常状态的解释如果可以推至一切人,是否陷入个人主义哲学难题?或者可以将其再分解为两个相关的问题:特殊的犯罪人群体是否存在?人类的犯罪行为是被先在地决定的吗?

以上几个问题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说,如果采用其中的某一立场,就必然同时站在其他立场上。下文将其分解为几个独立的问题予以说明。

1.质疑与回应之科学方法与决定论。在什么是科学,或曰科学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向来存在着本质主义与操作主义之争。本质主义认为只有对事物的本质做出回答才是科学。这与决定论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操作主义则认为,科学的本质在于其“把理性解释的精神与经验主义的、实验主义的方法结合起来。”即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之处在于它使用了特殊的研究方法,通过“强调观察、实验、重复与检验,”以得到更加准确的结论。[13]

那么,是否科学意味着所有的结论都是确定无疑的?毕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早在20世纪就提出了“云与钟”的命题。云代表非常不规则、毫无秩序又难以预测的事物。钟象征有规则的、有秩序的和高度可预测的事物。在牛顿的时代即决定论的时代,有一个令人错愕的命题:所有的云都是钟——甚至最阴沉的云也是钟。而当代由爱因斯坦倡发的非决定论则主张,很大程度上,所有的钟都是云,连最精确的钟也是云。[14]也就是说,决定论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预测的,都是先在地被决定了的。而非决定论主张,即使最有规则的、有秩序的和高度可预测的事物,也都被概率所影响着。所以在波普尔的论著中,他将科学的核心特征概括为“科学结论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的非决定性,原因的多元论。”[15]

对照本质主义和操作主义的观点,可见,首先,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不在于能否给出确定性的结论。因为科学结论有一个循序渐进发展的过程,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很多时候,结论也要基于情境、反应等因素,因而科学结论大多数时候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所以,判断是否科学的标准不应该是结论是否确定,不应该采纳本质主义的决定论立场而应该采取操作论的立场。

其次,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不在于研究对象是客观世界或是主观世界。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问题并不属于通常所理解的科学范畴,在大学教学中也被划分为人文学科:如“科学家是否应该用动物进行研究?”这属于伦理范畴。“哪一种文化对于工作和休闲的态度最好?”这属于价值观范畴。“堕胎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这属于道德范畴。“饶舌音乐比蓝调音乐更好吗?”这属于个人偏好范畴。“毕加索比梵高更富有创造力吗?”这属于美学范畴。“生命的意义是什么?”这属于存在主义范畴。“上帝存在吗?”这属于宗教范畴。“州际高速公路的限速应该是多少?”这属于法律范畴。这些只能由逻辑、信仰、立法、民主投票或其他超出科学范围的方法来决定某些问题的答案。但是,科学仍然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问题。[16]所以,“近年来,社会科学也尝试着用相同的程序来研究主观世界,如社会、人类行为、政策以及我们所关注的事业——犯罪与刑事司法。”[17](www.daowen.com)

再次,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在于研究方法。现在人们大都接受,如果一项研究没有采用特定的方法,而是建立在无根据的猜测、来自于自身感觉(feel)衍生出的假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自由意志学说)、夸大的奇闻逸事甚或人们的习以为常的错觉、逻辑推论和专家的权威意见的基础上,那么这个结论无论看起来多么正确,也不能称之为科学。无论生物学、心理学、犯罪学、化学都会采用这一特定的方法。换言之,是研究方法而不是研究对象的区别决定了它们是否科学。这一特定的方法,是以客观体验为基础,并可以经过反复验证而得以确信的经验研究。经验(empirical)的字面含义是“基于体验”,经验研究(empirical investigation)就是通过直接体验、实际测量来获得第一手的客观真实信息。科学理论是经过经验研究而可以被反复检验的解释。

最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还在于结论的效用。科学理论可以解释客观事实,能够被客观检验,被检验之后的结果或者是证实,或者是证伪,所以它的结论是足以用来客观预测的。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客观证据可以提供支持。非科学大多提供一些猜想,其结论完全有可能在常识意义上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预测上却是失败的。这是因为科学研究借助批判性思维,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研究方法,从而逐渐剥离了人们的直觉、过度自信和简单常识思维,逐渐到达真理本身。随着进一步接近对真理的认识,结论的预测性也逐步加强。

以此观之,人格与犯罪的研究满足科学的以上特征。虽然它研究的对象是人格,似乎具有非常大的主观性,但是它的研究方法是以客观体验为基础,并可以经过反复验证而得以确信的经验研究。人格研究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单纯的决定论。现代主义关于决定论的一个基本理解是,事物间的关系可以被探索并阐述,在某种程度上,一切事物都必须在程序化的、预先设定的世界中以固定的形式发生。[18]人格与犯罪的研究不同于物理学、化学那样的“硬科学”,后者的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机械式的决定论模型的线性结构(虽然人格学家们曾经试图这样做),而前者呈现出交互决定式的网状结构。当今任何学者都会承认,各种因素对于人格、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影响是非常复杂而且难以界定的。这些因素如年龄、性别、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化模式、日常行为、个体因素等,不仅具有不同的作用,而且不断发生各种变化,甚至彼此之间也在互相影响。因而目前解释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时,往往更倾向于采取概率模型,这是一种“风险因素式”[19]的研究。

虽然人格研究确实不能提供非常准确的预测,不能指出某个人是否必然会犯罪,甚至在现有研究阶段无法准确地拣别出潜在的犯罪人,但是其预测性是确定无疑的。这种预测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犯罪、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被准确判断。因为人格和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非常复杂,很多犯罪是在相当模糊的动机、恰当的时空机会聚会时才得以发生的。可以确定地说,不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完全不同。只有经过高度强化的犯罪心理才与普通人的心理有非常鲜明的区别。在大多犯罪行为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具有弥散性。恰如一颗种子,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才会发芽,从而表现为特定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种子已经发芽,甚至成长为幼苗,甚或是参天大树,是很容易被鉴别出来的。截至目前最成功的范例即是针对系列杀人案件所开发出来的犯罪心理画像(crime profiling)及犯罪重建(crime reconstruction)技术。以犯罪心理画像为例,它是通过对犯罪现场所展示证据加以分析,从而再现犯罪人的行为过程,判断其精神状态,进而依据有关地区同类人口统计数据来推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这种技术不仅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还可以推测其再犯的可能性。所以,对人格的研究并不必然是反科学的、常识的,或者陷入了决定论的泥沼。人格是犯罪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领域。而对其重视不够,完全是因为我们对人格的理解过于狭隘。

2.质疑与回应之互动论、个人主义与还原论。认为既有的人格研究主要是从个体角度寻找犯罪原因,而忽视了社会因素的批评,确实抓住了早期人格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不足:假设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人格上的差异,进而通过考察人的内部探究犯罪原因,那么无论考察的对象是普通犯罪人或行为模式固化的惯犯,都存在用少数或个别的犯罪人来推至所有人的个人主义取向。而且,将犯罪原因最终归结于个体犯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和自主神经系统差异的做法,类似于还原论的单一因果链条的思维进路。如前所述,这种研究进路并未取得后续研究的一致证明。即个人的人格差异性在不同情境中体现出了不同的情况。

在现有的人格研究中,对此质疑的回应,多是从互动论的角度予以说明。当代的人格理论都承认,人格因素和情境因素是影响人的行为的重要方面。与其单纯考虑其中某一因素,不如在更为广阔的场景中考察二者的互动关系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某些个体间的人格维度存在差异,这确实是在经验上得到认可的。但是个体表现人格差异的途径,却体现为个体寻求的不同情境或背景。而且,人格也会随着个体和情境而起变化。

很显然,互动论并没有直接回答个人主义与还原论的强有力指责。互动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对此的进一步解释中,有一种说法借鉴了哲学中的“附随性”概念——“精神附随物质而生,却无法还原为物质,”以此说明尽管意识经验和其他心理现象可能是肉体的产物,但并不意味着心理活动仅由大脑活动构成。[20]在解释犯罪原因这一犯罪学基本问题上,互动论显然持一种二元论的立场。它没有回答二者何为一及如何为一的终极性问题;而“互动”的结果,往往是重新创造出一个凌驾于人格与情境之上的要素的存在,所以实际上是对人格理论的改造,或者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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