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霍林的描述揭示了人格与犯罪的关联趋势

霍林的描述揭示了人格与犯罪的关联趋势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在霍林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学与心理学这两门学科呈现出如此分分合合的关联趋势,这一过程其实正反映了犯罪学以人格为基点开展研究,又将人格逐出犯罪学领域,并再次寻找人格在犯罪学中的容身之所的过程。在霍林所描述的犯罪学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很多研究已经涉及人格和人格单元。

霍林的描述揭示了人格与犯罪的关联趋势

英国犯罪学家霍林看来,心理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早期一致—分道扬镳—不多的共同性基础—并不和睦相处—重归于好?”[11]的发展路径。他指出,心理学理论的应用之一,就是试图对犯罪行为作出解释。首批关于犯罪行为的心理学理论,关注的焦点在个体身上,应用了众所周知的遗传学、智力以及精神机能的有关知识。然而,很难对心理学早期的学派与犯罪学同样新兴的学科之间作出区分。例如,心理学家感兴趣的是对基因与个体的不同的研究,在早期犯罪学中,可以找到同样的学术兴趣。

然而,随着时间穿过20世纪30年代以及以后的时期,心理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紧张状态。犯罪学与心理学分裂的开始,经常被追溯到犯罪学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芝加哥学派研究的作用是将犯罪研究的重点从个体身上移开,而转向社会结构上。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犯罪学中显著的环境重心论在美国犯罪学家的构想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作为芝加哥小组的成员之一,萨瑟兰作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作为一种习得行为,犯罪行为与其他习得行为在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不同。此时,美国心理学家正准备改变行为主义范式,明显强调环境的力量在形塑行为方面的重要性。这本应该成为犯罪学与心理学建立学术联盟的重要契机。但是因为此时心理学研究的重点维持在了个体犯罪人身上,所以在学术研究发展的关键点上,建立学术联盟的机会悄悄溜走了。随后,随着两门学科的原因论发展到下一阶段,任何共同性的基础都消失了。

对人格的研究在犯罪学中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越来越精确的方法论与统计学技术的应用,给这种科学研究以新的推动力,艾森克利用自己的人格理论,开始发展迄今为止可能是最完整的犯罪心理学。他以生物学的、社会的以及个体的因素之相互作用为根基,寻求对犯罪作出解释。随后,部分学者对艾森克(Eysenck)的理论进行了验证,但是因为人格理论在主流心理学中已经衰落,所以验证艾森克理论的研究也在萎缩。同时,主流犯罪学对艾森克理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第一,艾森克的理论是一种生物学的实证主义,虽然不能否认生物因素在理解人类行为方面的作用,但是生物性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是确定的、可测量的,而是动态的、变化的过程。第二,这涉及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人类行为是被决定的(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抑或是我们主动的、理性的形塑或诠释我们自己命运的代理人?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主流心理学开始进入发展的下一个理论阶段,其研究重点并没有随着犯罪学向外移动以寻找对行为的社会性解释,而是转向内部来寻找对人类行为认知性的解释。因此,寻找心理学与犯罪学之间的任何实质性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困难。(www.daowen.com)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犯罪学本身重温了重点在个体犯罪人的犯罪学理论。原因包括:第一,回归生物学理论的普及,这一部分是由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刺激,科技的进步使得更好地观察与测量成为可能;另一部分是由于对经验资料的强调。第二,一些像《犯罪与人类本质》等的教科书受到欢迎,它们主要寻求利用体格的因素与其他社会生物学的因素来解释犯罪。第三,一些发展性研究把个人放在了舞台的中心,这包括犯罪学家重新将诸如智力等心理学因素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围绕“犯罪心理”功能的一系列出版物,关于“会推理的犯罪人”观念的研究增加,以及用“道德贫穷”解释犯罪思想的形成。此外,发展犯罪学以及相关的生涯犯罪学研究,对犯罪人处遇效果的研究,都增加了英国犯罪学家与心理学家之间的和谐。这些研究主要遵循两条路线:第一是认知—行为理论,第二是动机的模式与问题。因此,应该改变“心理学理论只适于对反常状态的解释”的观点,在更广阔的语境里建立犯罪学理论与心理学理论之间的联系,促进重大的理论进步,并为犯罪预防计划提供一个坚固的平台。[12]

在霍林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学与心理学这两门学科呈现出如此分分合合的关联趋势,这一过程其实正反映了犯罪学以人格为基点开展研究,又将人格逐出犯罪学领域,并再次寻找人格在犯罪学中的容身之所的过程。在霍林所描述的犯罪学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很多研究已经涉及人格和人格单元。这并不稀奇。因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并寻找其原因的科学。无论是生物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社会学取向的研究、心理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或是古典犯罪理论、冲突理论、控制理论、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和后现代主义犯罪学,都离不开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是内部决定的还是外部决定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涉及对人,或者说,对人格的理解。而在哪些因素导致了犯罪这个问题上,则存在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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