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在犯罪学的研究过程中尊重人,研究前提中认可人,研究结论上关怀人?如何既总结对人和人的行为的规律性认识,又体现关怀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性要求?在构建犯罪学的概念之网时,如何容涵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人的传统性与人的现代性、人的共性与人的个性、人的物理性与人的心理性、人的历史性与人的发展性、人的生理性与人的社会性、人的稳定性与情境性、人的相通性与差异性、行为的共时性与行为的历时性、行为的结构性与行为的事件性、行为的形式性与行为的实质性、行为的系统性与行为的过程性、行为的规范性与行为的事实性、行为的统一性与行为的多样性、行为的内在性与行为的外在性、行为的自主性与行为的受制性、行为的潜在性与行为的现实性?
任何作为思维活动的理论研究都是概念织就的一张网。在犯罪学研究中,“人”也是概念化的存在。概念化是一个抽象、片面、分别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膨胀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流变的过程。在犯罪学研究中,我们更关注“犯罪这件事儿”,于是我们提取出了“人的行为”这一对象,并简洁地把它概念化为“行为”或者充满评价色彩地称为“犯罪”。于是,人变成了“行为”所附着的对象,“人的行为”取代了“行为的人”。人被抽象化、片面化了。当“犯罪”和“行为”这一概念发明无法包括所有的关注对象时,“行为”或者“犯罪”又不得不增加了越轨这一对象。[9]当我们发现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件事儿”的评价不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对于定义犯罪的文化差异进行研究,调查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于犯罪行为和它的严重程度达成一致。[10]但是,犯罪学的研究主体是人,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研究目的是发现不同的人为什么会做或者不做某种特定的行为——那些被我们大多数人所理解为严重的错误、国家评价为犯罪的行为,研究结果还要应用于预防和制止这些人的行为。显然,这里的“人”绝对不能被理解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的人或者人的聚合,他们有目的、有动机,有认知、有反应、有能力,有特质,被遗传、被影响、在学习、在选择,在表述,也在改变。如果我们研究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寻找那些人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概念和判决书中一个个白纸黑字所传达的扁平故事开始,而是从那些人开始。(www.daowen.com)
在现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中,“人”的存在方式被部分地体现为“人格”这一概念。虽然这一概念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人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很庞杂而且含糊的,既不精确也不系统,既有的“人格”研究采用了多种范式和研究进路,更不要说各种千奇百怪的方法和貌似冲突的结论,甚至这些研究究竟属于心理学还是其他哪个学科都存在巨大争议。但是,这些问题也许不是问题,因为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人格下一个精准的定义,而是借用现有关于人格的研究,即其他学科对于人的研究,来解释和分析犯罪。期望借用人格研究,试着推动犯罪学研究的“概念化、逻辑化、精确化、系统化”,借用人格研究,试着描述一幅“具有显著历史性和时代性的世界图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