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格与犯罪:作为发展引领的人

人格与犯罪:作为发展引领的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犯罪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而习得的。如果刑罚带来的痛苦超过犯罪带来的快乐,人们就会主动选择不去犯罪。这种学说将犯罪单纯理解为理性的人的自主选择,过多地强调刑罚成本对犯罪发生的抑制作用。对于人的理性和自由的讴歌要求刑罚轻缓,减少酷刑;刑罚对犯罪发生的心理抑制则要求刑罚足够重以达到抑制作用。

人格与犯罪:作为发展引领的人

研究者所采用的科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者本身所持有的人性观,影响到犯罪学自身理论的统和与发展。作为科学研究方法的成果,诸多犯罪学理论都是具有合理性的。科学本身即是未被证伪的真理。但很直观的是,诸多犯罪学研究的结论是冲突的。因此犯罪学自产生以来,一直在进行理论成果的统和。统和与观点汇集的区别在于,统和必须是建立在同一理论前提上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新的假设,并促进理论自身的发展。比如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犯罪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而习得的。这一理论不证自明的前提即是人是中性的。而社会控制理论则关注人为什么不去犯罪的问题,这一理论的前提则是人性本恶,认为在没有合理的社会控制之时,人必然要犯罪。可见,任何科学的研究之前提,都离不开研究者对人秉持的态度。

不仅如此,在犯罪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和深层整合之际,必然要涉及对“人”的理解。比如古典主义犯罪学和新古典主义学派秉持“自由意志”的观点,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人受理性的指引而且本性是自私的。他们不去犯罪的原因是由于害怕受到刑罚。如果刑罚带来的痛苦超过犯罪带来的快乐,人们就会主动选择不去犯罪。这种学说将犯罪单纯理解为理性的人的自主选择,过多地强调刑罚成本对犯罪发生的抑制作用。问题在于,这种学说在表面上强调了人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却抹煞了人的主动性,无意识地切割了人、人的内心与犯罪的联系——如果认为犯罪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是个体的人在时空中留下的一个痕迹;换言之,犯罪是某个人做出了一个行为,是某个人拥有的一段历史,犯罪并不是人本身的恶,而只是某种情境下的一种举动,一种特定的反应。犯罪不是我们的犯罪,而是我们拥有的犯罪。它并不是人类存在于世界的一种方式,而只是如同任何创造物一样,是一个单纯的客体。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仅仅是犯罪的孳息而已。在某人创造了犯罪、承担了责任之后,该人已经把它消费了,罪行和刑罚化为虚无,而没有内化为犯罪人自身。所以,古典主义犯罪学和新古典主义学派对人的理解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在举措上,刑罚宽缓化和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的矛盾。对于人的理性和自由的讴歌要求刑罚轻缓,减少酷刑;刑罚对犯罪发生的心理抑制则要求刑罚足够重以达到抑制作用。虽然学者们一直试图寻找出平衡刑罚均衡和重刑之间的临界点,但是纵观西方刑事司法史,刑罚宽缓化和重刑主义刑事政策一直是交替存在的。这又引发了在效果上,刑事政策不断调整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矛盾。很显然,在西方社会,从启蒙时代到目前,犯罪率呈现上升的趋势。该理论并没有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在解释论上,这种对人的简单理解并不足以解释复杂的人类犯罪行为,现有的经验研究成果中只有少量研究结论可以对此假设予以勉强支持;该理解更无法构成罪犯矫治、精神病人的治疗方案等个别化刑事政策的合理根据。[1]因此,古典主义犯罪学和新古典主义学派虽然历史最久,研究成果众多,但是目前为止在犯罪学学派林立中仍未占据主流地位。(www.daowen.com)

所以,即使有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作为合理内核,如果对人缺乏充分关注和合理把握,犯罪学理论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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