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涉及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持续性,对于人的关怀则涉及犯罪学存在的合理性根据本身。作为一门以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犯罪学的存在意义必然是具备某种效用,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甚至本身成为侵害人类利益的来源,那么即使研究方法科学,也不会有存在的价值。这一点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体现得非常明显。1971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津巴多进行了模拟监狱实验。他在斯坦福大学心理学系大楼的地下室里建成一个模拟的监狱,并让24名男性本科生志愿者分别扮演囚犯与看守的角色。实验预计进行两星期。为了让实验效果更加真实,他让看守穿上制服,拿起警棍,带上安全镜,囚犯则被编上号码并穿上囚衣。令人诧异的是,这些志愿者很快就适应了所扮演的角色,一步步地超过了实验预设的界限。看守开始采取攻击性和非人道行为,显示出虐待狂病态人格,1/3的看守被评价为显示出“真正的”虐待狂倾向。囚犯则变得顺从、被动、沮丧而充满敌意,许多囚犯在情感上受到创伤,甚至有2人不得不提前退出实验。津巴多也不得不在实验开始后六天就终止了研究。在Miftord的《善意与不寻常的处罚》(Kind and Unusual Punishment)一书中,此类违背研究道德的例子并不罕见。1998年,美国刑事司法科学院(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开始起草科研道德守则规范。同年,美国犯罪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也起草了类似的文件。可见,在犯罪学的科学研究中,一定要以对人的善意关怀为前提,在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科学研究中必须坚守伦理规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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