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代犯罪理解:犯罪者对自己、他人和上帝的侵犯

现代犯罪理解:犯罪者对自己、他人和上帝的侵犯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否认,在现代犯罪学产生之前,长期存在的对犯罪的唯心论和泛宗教化的理解确实存在许多在现代人看来难以理解的地方。这种理解的必然结论就是,犯罪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也侵犯了自己,侵犯了人类群体,更是对上帝的“自然法”的否定。所以,国家对犯罪人施加花样诸多、层出不穷的酷刑,是为了替其洗去罪孽,使其在面对上帝时恢复为一位纯洁的信徒。

现代犯罪理解:犯罪者对自己、他人和上帝的侵犯

不可否认,在现代犯罪学产生之前,长期存在的对犯罪的唯心论和泛宗教化的理解确实存在许多在现代人看来难以理解的地方。如圣托马斯·阿奎那将犯罪理解为侵犯上帝所赋予的“自然法”的恶行,犯罪即是道德上的罪孽(sin)。这种自然法的证成是极其直观的。阿奎那认为,只要通过观察信徒的眼睛,就会自然地发现人们在本质上是倾向于行善而非作恶。因此,那些犯罪的人是自我放逐于人类群体、并且伤害了这个群体的纯洁性的人。这种理解的必然结论就是,犯罪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也侵犯了自己,侵犯了人类群体,更是对上帝的“自然法”的否定。所以,国家对犯罪人施加花样诸多、层出不穷的酷刑,是为了替其洗去罪孽,使其在面对上帝时恢复为一位纯洁的信徒。如果犯罪人没有受完全部的刑罚,或者受刑时没有保持清醒状态,或者受刑时并未虔诚地恳求上帝宽恕其罪行,这意味着罪孽的深重和刑罚的失效,改进的唯一方法就是用更多和更残酷的刑罚来洗清罪孽。这种对犯罪的唯心主义和泛宗教化理解长期影响着欧洲的刑事司法政策,时间几乎长达一千年,造就了欧洲刑事司法史上长期的黑暗和文明的伤疤。

因此,自从贝卡利亚在其监狱刑罚学(penology)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采纳了社会契约论者的思想,用自然主义理性主义哲学基础来解释犯罪与刑事司法以来,几乎所有的犯罪学研究都可以归结为用科学的方法对经验的、对犯罪人的常识理解进行验证,并不断摒弃旧有的观念,深化对人性和人类行为的认识,从而找到更为有效和人道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

这一过程中,犯罪学对人的关注细化为迭代而出的各种研究范式和研究主题。如法国统计学家凯特勒将犯罪原因总结为人的道德品质不同,实证犯罪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将犯罪原因主要归结为身体因素和人类学因素,传统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家一直力图通过精神病学的临床分析寻找犯罪行为的潜意识和生理决定因素,当代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家则力图证明行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最为明显的是心理学研究取向的犯罪学研究,其研究从传统主题中人格倾向和特质对于犯罪的影响,到个体认知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策略,无不体现了对人本身的探究兴趣和关怀。即使是社会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经济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和政治学取向的犯罪学研究,其研究也可以归结于用社会学研究方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和政治学研究方法来考察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人际关系等人口学意义上的团体变量与犯罪类型、犯罪方式的相关关系。(www.daowen.com)

纵观犯罪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对于人的理解和关注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深入,不仅关注个体的人,也关注群体的人,不仅关注犯罪人,也关注被害人,不仅关注个体犯罪现象的发展性因素,也关注群体犯罪现象的进化学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这似乎昭示着当今的犯罪学研究已经“足够”了。至少是,足够科学了。

但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人和人的行为的学科,是否科学的方法就意味着对人的足够关注——研究方法科学就代表着对人的足够关怀吗?科学的研究方法一定是人性无涉的吗?采取科学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可以推之四海而皆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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