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为-情绪-认知:人格与犯罪探索

行为-情绪-认知:人格与犯罪探索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来自人格研究的认知流派研究认为,个体活动可以分为行为、情绪和认知三个方面,也有学者将其表达为三个范畴或三个系统。此处提出解释自然行为发生机制的“行为—情绪—认知”三元结构,并将之称为行为结构三元论。前者是“程式化”的活动,如每天的衣食住行,在学习并掌握之后就可以自动运行。[61]采用“行为—情绪—认知”三元结构可以对人类行为进行一般性的说明。

行为-情绪-认知:人格与犯罪探索

来自人格研究的认知流派研究认为,个体活动可以分为行为、情绪和认知三个方面,也有学者将其表达为三个范畴或三个系统。这种划分既有经验因素,也是出于系统观察和经验报告的需要,且确实在以往研究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行为被界定为外部的、可以观察到的活动,即人们所实施的、可以被外部感官所感知的外显行为,大体可以与运动肌肉系统活动等同,也包括通常所说的言语行为。情绪在有些著作中也被翻译为情感。情绪同时包括两个层面:情感的生理或躯体反应,如紧张时心率加速、血压升高和对身体状况的认知,与单纯存在于思想中的情感的主观感受并非完全一致。认知是指每个个体都具有的、个体可以直接体验、他人无法直接观察的精神活动。对于认知的认知一般是通过与内在的自我观察进行类比和推理,以推定其他人是否有类似的体验来进行研究。也许这三个术语的精确含义尚待进一步界定。但都是人类活动不可分割、彼此影响的三个方面。此处提出解释自然行为发生机制的“行为—情绪—认知”三元结构,并将之称为行为结构三元论。这一行为是最一般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并无“正常行为”与“非正常行为”之分。

心理学的认知流派在诠释人的智能活动时借用了信息加工这一概念。认知心理学家认为,大脑是一个专门的器官,用于收集、整合和分析有关内外部环境的信息。在大脑的这种功能中最有意义的发现是在自动信息加工和受控信息加工及各自的加工序列之间存在关键性的区分。[56]大脑的功能模型可以理解为以信息加工概念为基础的智能模型。信息加工可以分为自动信息加工和受控信息加工。前者是“程式化”的活动,如每天的衣食住行,在学习并掌握之后就可以自动运行。后者是通常能够被我们意识到,且需要注意和努力才能够完成的举动。与自动信息加工相比,受控信息加工具有更多的智能性,可以协调、改变自动信息加工。

面对新情况时的思考和决定,即是受控信息加工在起作用,即认知。根据Meichenbaum和Gilmore的观点,认知活动发生在四种情况下:(1)当我们有意识地学习某些事情时,大脑中会出现相应的思维顺序,但是经过不断实践,加之从社会中获取的一些信息,这种思维顺序就变得日趋程式化,并且我们也意识不到它的存在。(2)我们有思想和情感,但只在必要时(如为了作出某种选择或决定)才会有意识地阐释清楚。这可能涉及一个内在的搜索和反映过程。(3)“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当计划中断或行为过程出错时,我们会对所发生的事情进行心理评价。(4)回忆过去活动或场景的信息:尽管我们意识不到,但大量信息都储存在我们的大脑中,其中可能包括以前实施行为时情绪体验的记忆。(并且)以上提到的每一种认知情况,都可以成为自觉审查和报告的对象,也就是说,在相关条件下认知是潜在的和不可观察的。[57]

我们每天所做的大部分事情都属于自动信息加工。最初,人类可能以语言作为媒介,通过刺激—强化来学习自我调节,类似于计算机重复执行指令。在语言和行为之间产生了自动联系之后,这一模式就发展为有关行为既定顺序的内化指令方式。如果需要发展出更为复杂的反应模式,可能需要自我指导来指引和激励,甚至通过不断重复、实践和反馈,成为一种保存于潜意识层面的自动调节性常规化活动。一旦建立起自动调节模式,个体在行为方向上就不需要再更多依赖环境或外部刺激,即习惯。大多数情况下很多行为都遵循这种模式类型。“通过反复实施直到意识不到这些行为,人们形成习惯性的思考和行动。要达到这种程序化状态,需要经历几个不同的过程,都是关于从控制到无意识习惯系统的转换。结果,人们经常以无须思考的固定方式和习惯作出反应。”[58]个体试图理解行为原因或者改进行为时,就能够通过对目标不断观察和评价来发挥他们影响行为结果的能力,即“认知—行为干预”过程。(www.daowen.com)

情绪则被理解为生理唤起、认知解释、主观感觉和行为表达的统一体。如当人在遭遇恐惧源感到恐惧时,首先恐惧反应的生理组成部分会发出警报,通过植物性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向全身广播。随后内脏各系统会做出相应反应,如胃部血液排空、面部血管收缩,造成腹部抽紧和脸色发白的生理反应。恐惧情绪的组成部分还包括对事件和感觉的解释。个体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认识到情况很危险,并因此感到害怕。而且越是对危险的情况想得越多,就会越是害怕,甚至这些认知解释会把个体的主观解释和生理唤起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情绪的感觉组成部分除了来源于大脑对身体唤起状态的感觉之外,还来源于过去类似情况下身体状态的记忆。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情绪中还包含着行为的要素如哭叫、反抗、逃跑等。这些反应所引发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不自觉的行为。所以,心理学家亦认为,情绪有动机发挥作用。[59]丹尼斯认为,情绪与人的一些基本的适应性行为有关,包括攻击行为、躲避行为、寻求舒适帮助别人和生殖行为,等等。这些行为能够帮助我们生存以及成功地适应周围的环境。[60]一般来说,一种唤醒状态被体验为一种情绪或者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情绪依赖于我们怎样对这种唤醒进行解释和标定,这已在很多实验中被重复验证。扎伊翁次的研究结果表明,某些情绪反应不需要有意识的思维,在认知之前可能既有某种情绪体验。情绪专家拉扎勒斯也发现,一些情绪反应——特别是简单的喜欢、不喜欢和恐惧——不包括有意识的思维。如我们害怕蜘蛛,即使我们“知道”它是无害的,但是我们很难通过改变我们的思维来改变这种反应。而其他的情绪——包括心境(如抑郁)和复杂的情感(如爱和恨)——在很大程度上受解释、记忆和预期的影响。[61]

采用“行为—情绪—认知”三元结构可以对人类行为进行一般性的说明。这一结构中,行为、认知、情绪三者处于不同的三极,不可替代,也密不可分。在生理和社会的诱导下,个体学习到复杂的行为,并形成条件反射。因此,很多行为模式可以被观察和明确地预期:个体会出现哪些行为、行为是将持续抑或因外部情况而停顿下来,是否会出现明显的情绪反应,该情绪反应是加强或抑制行为——这取决于行为的习得方式。不仅行为、情绪,甚至个体的意图也受到过去行为的直接影响,并且能够通过以前的行为模式进行预测。对于承载着文化道德期许的目标导向的刑法犯罪学来说,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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