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征收的定义与《房地产法第4版》相关

土地征收的定义与《房地产法第4版》相关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土地征收制度的建立是以公共目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对财产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如果对其界定过宽,往往会出现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如果对其界定过窄,就会不利于公共目的用地的实现。

土地征收的定义与《房地产法第4版》相关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英国法律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律称之为“征收”,日本法律称之为“土地收用(买)”。

土地征收制度的建立是以公共目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公共目的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公益事业,如国防外交事业、政府组织的教育医疗、科研、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休息场所等的建设。由于其经济效益很难评价,投资回报率很低,所以,一般的土地开发商不愿予以投资,多由政府进行投资开发。而国家或政府拥有的土地是有限的,土地多为私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有;加之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又很难通过市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于是各国都建立了土地征收制度,以保证公共目的用地的需要。

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对财产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土地征收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不需要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补偿,依法把土地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它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②它以公共目的为前提;③它以补偿为条件。在这三个特征中,最难界定的是“公共目的”。如果对其界定过宽,往往会出现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如果对其界定过窄,就会不利于公共目的用地的实现。基于这一情况,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在界定公共目的时采用了“列举式”。例如《韩国土地征用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①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②铁道、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③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研究所等;④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地收回条例”规定,公共用途是指一切有关公共大众利益的建设,如公路建设、公共屋村、街道、公共休息场所等。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长期以来,我国把土地征收制度称为土地征用制度,并在不同时期制定并实施了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如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科学的界定,把50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的土地征用制度改为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土地征用是紧急状态下对土地的使用,并进一步规定土地征收和征用都要对农民集体进行补偿。这些规定,对于理顺因土地征收、征用行为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在于:①原因相同,二者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②措施相同,二者都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必须服从;③征收、征用土地以后都给予补偿;④征收、征用行为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不同点在于:①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实质上是强制买卖,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实质上是强制使用,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改变。②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征用仅对征用期间的损失予以补偿;而征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故采取不同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当然,征收、征用制度作为国家强行取得或强行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制度,相对于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言,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因此,《宪法》及其他法律严格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和程序,以确保征收权、征用权的正确行使。这些规定主要有:①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目的的合法性。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直接的利益,如国防、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等。②征收、征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确保征收、征用行为在程序上的合法性。③必须给予补偿,以确保征收、征用行为的合理性。关于补偿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补偿原则,具体如何进行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作了具体规定。对此问题,我们还应进一步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如对谁进行补偿(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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