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也称之为房地产法的法规体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中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是房地产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宪法中对房地产的规定主要有:①关于国有土地的范围: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③关于土地的转让问题,《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④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另外,宪法关于公民和法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也是我们制定房地产法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些都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房地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宪法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是我们制定房地产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2.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是我国房地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房地产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作为房地产法表现形式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文件整体都是关于房地产问题的规定。例如,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2007年8月30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房地产法》,对房地产管理作了全面规定,是我国规范房地产管理行为的主要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文件整体虽不全是关于房地产的规定,但其中有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的《民法典》,就其整体来说,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其中也有关于房地产方面的规定。它们都是房地产法律的表现形式。(www.daowen.com)
3.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房地产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房地产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要以宪法、房地产法律为依据,并不得与之相抵触。
4.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权,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和有关的国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总结民事和商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指导性文件,包括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发布,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发布,2020年修正)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文件,也是房地产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些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批复等,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也具有指导作用。
5.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宪法、房地产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指示、办法、规定和规章等,也是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例如,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
6.地方政权机关发布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制定、发布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命令、决议,也是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其只在本行政区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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