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市场交易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理名词,故学界目前尚无对之做过正面的定义。[21]依笔者之见,跨市场交易在中国的出现是肇因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出现与形成。作为一种新生的交易,跨市场交易同证券交易一样,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但凡所有的涉及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都可称为跨市场交易,诸如前文提及的发生在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投机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与套利交易等。[22]这是因为股指期货作为股票现货的衍生品种,任何有关涉及股指期货的交易都不可避免要与现货市场相关联,或者说以现货市场为载体。就此意义上将之称为跨市场交易并无不当。而就狭义而言,跨市场交易专指通过场内交易所的电子化为平台,以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两个市场为基础,分别建立两个方向相反的交易部位进行对冲以实现保值或赚取利差的一种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两种。[23]不过,无论是广义抑或狭义的跨市场交易,笔者认为其均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首先,跨市场交易是一种以证券衍生品为对象的证券交易。众所周知,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具有可投资性、权利性、流通性和标准化四个要素。而股指期货作为一种经专业机构设计用以流通的标准化合约,其记载着买卖双方在未来特定时间成交时的权利;即买方有权利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在交割日获取一定价值的证券(组合);卖方则在转让对应一定价值证券(组合)的所有权时有权利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收取价款。就此而言,股指期货完全具备证券的上述四个要素,可以视为一种支付股利的证券,或者说是在股票这种初级证券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证券,即现在广为流行的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或证券衍生品种。[24]与之相对应,股指期货交易就是一种衍生证券交易。就此意义而言,跨市场交易既可以是衍生证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本身,也可以是与初级证券市场(即股票现货市场)交易相关的衍生证券交易。
其次,跨市场交易是一种关涉多市场头寸间的自动化交易。这种自动化交易有时更多表现为高频交易。[25]典型的如股指套利涉及“股指期货—ETF—一揽子成分股”之间的跨市场程序化交易、组合保险需要动态的套保组合与股票现货之间的量化投资交易。这种高频交易除了需要借助由高性能计算机程序生成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等订单管理系统(OMS)外,通常还需要强劲的算法交易系统(也称作订单执行系统,EMS)来动态执行买卖指令,将订单拆成若干小单以降低冲击成本与时间风险,搜索潜在交易对手,频繁回转交易或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来增加收益等。[26]
再次,跨市场交易是一种迂回化的证券交易。所谓迂回化的交易源自于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Bawerk)的“迂回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迂回生产和迂回交易是一种用土地、劳动力等基本要素生产出中间产品,然后再用中间产品生产出最终消费品的间接交易方式,具有技术上的优越性,可大大提高终端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效率。[27]具体到跨市场交易,其就是以股指期货这种衍生的交易合约为基础进行标的物即股指成分指数中的特定股票组合的交易。这种交易既延长了这些成分股票的实质交易时间,又使得不同时期人们对于同种同量证券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变化能体现在交易价格之中,增加了可能的资本回报效率,具有明显的迂回化特征。(www.daowen.com)
最后,跨市场交易通常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都可参与跨市场交易,但实践中更多的是机构投资者。这是因为跨市场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其不仅要求投资者拥有相当数量与份额的资金和头寸,即具有迅速开展大规模融资的能力,而且关键还要求其具有专业的信息筛选与决策能力,而这些都是一般个人投资者所难以具备的。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在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阶段,一般都是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多参与市场。即市场交易主体的培育是先机构投资者,后个人投资者。即使有些国家在期货市场成熟到一定程度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但均从净资产、风险识别能力,知识背景及实战经验等维度对其设置了较高的交易门槛。[28]而与个人不同,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技术和信息处理能力及投资专业化的管理能力。而且,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常常将跨市场交易(主要是套期保值交易)作为一种避险工具来使用,从而在跨市场交易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和比重。境外成熟市场的发展表明,股指期货从推出至今主要是为机构的专业避险服务,其交易主体除了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外,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如根据美国CFTC在2006年提供的数据,CME期指交易量占到全美的81%,其中CME机构避险交易占整个期指交易量的61.3%,非避险大额交易占比只有7.5%,这与机构投资者持有股市80%的市值是基本吻合的。2006年约有25%的美国共同基金使用了衍生品,其中以套保为目的的占比约46%,以投机为目的的占比只有不到9%。再从全球对冲基金的情况来看,约有73%的基金在资产组合中使用了衍生品,约为共同基金的3倍,其中对股权类和固定收益类衍生品运用又最为广泛。Eurex数据显示,2005、2006、2007年分别有48%、62%、70%的共同基金使用了衍生品,2007年约2/3的基金使用线性与非线性回报的衍生品,并且套保是共同基金使用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最重要目的。
又如,在香港联交所2006年提供的投资者结构数据中,香港机构投资者期指交易占比从2000年的42%增至2006年的68%,其中机构自营交易占比从2000年的6.8%快速提升至2006年的21%;随着机构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占比的逐步提升,投机、套保、套利三者比例已从2000年的78%∶8.5%∶13.5%发展为2006年的52%∶31%∶17%。[29]日本亦然,如其在1988年9月开发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就是专门为机构投资者设置。该期货合约上市20多年来,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份额几乎占到市场交易总量的90%。[30]所有的这些数据无不证明机构投资者是不折不扣的跨市场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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