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股指期货可弥补股票现货市场缺乏做空的制度缺陷,从根本上改变过去系统性风险无法规避之现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于成熟和理性。我国股指期货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萌芽与试点到探索与形成,再到规范与发展的渐进过程。试点时期,我国对股指期货的认识主要停留在作为现货市场的补充及促进现货流通和价格形成层面,直至后来,随着股票现货与股指期货跨市场交易的兴起和不断演绎,我国的监管机构才认识到股指期货作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资产配置的工具性价值,并逐渐重视从金融法治的视角探索股指期货及其交易风险的法律规范。
(一)萌芽与试点时期
1993年1月,为防范周期性股价波动风险,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开始筹备股指期货交易,并于同年3月份推出了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这两种股指期货合约。但是,一方面,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化的发展程度较低,整个金融市场仍处于严格的行政管制之中,投资者对这种新兴证券衍生工具是否可为政府所认可普遍心存疑虑,观望气氛浓厚,参与合约交易的热情不高,成交冷清;另一方面,当年9月初,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福田证券交易部在开通了两天海南深圳股票指数交易期货业务后,出现了收市前15分钟大户联合出货、打压股指期货的行为。此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注意。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认为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未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且认为股指期货这种交易工具普遍不适合当时投资者的认知水平,遂决定关闭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的股指期货交易,令其在当年9月底全部平仓停止交易。[14]结果,刚刚萌芽的股指期货市场也因此在中途“夭折”,从而宣告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首次试点的失败。
(二)探索与形成时期
虽然海南证券交易中心试点股指期货交易无果而终,但是我国监管部门探索与发展期货市场的设想并没有因此停止。1993年9月,在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下,我国国债期货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并且,1994年10月后,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提高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得到了同样的保值补贴,促发了大量投资者由股市转入债市,国债期货市场行情由此看涨,市场成交规模非理性地扩大增加,并最终于1995年2月上演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金融地震——国债市场的“327国债危机”。[15]在此危机的压力下,1995年5月,监管部门不得不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
在海南证券股指期货交易被关闭和“327国债危机”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期货在我国声名狼藉,几乎被社会大众“妖魔化”。人们一提及期货如“谈虎色变”,常常将之与虚假欺诈、投机倒把和尔虞我诈等消极形象相提并论。可以说,从1995年到2004年间的十年,是中国金融期货业沉寂的十年。中国国内再也没有出现过任何场内的衍生金融产品。不过,尽管我国在股指期货探索中一波三折,但却取得了以下几个标志性成果和成功试点。这些为加快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良好的铺垫。
首先,香港在1997年推出了红筹股指数期货,并在2003年12月进一步推出了香港H股指数期货,两种产品均运行良好,并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不仅在香港,在国际社会也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并且,由于香港与内地也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背景,这为我国内陆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99年,我国内地开始仿照香港H股指数期货的做法,组织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着手进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模型的构建与筛选工作。2005年4月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历时6年,借鉴了国际市场成熟的编制理念,采用调整股本加权、分级靠档、样本调整缓冲区等先进技术编制成沪深300指数,并经过其他几个较著名的指数样本(如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A股指数、深证成指)的比较和多次的内部仿真试运行,正式确认沪深300指数成为我国首份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的首选标的指数。[16](www.daowen.com)
其次,在2006年9月5日,新加坡推出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意在夺取我国证券市场定价权,[17]受此引发的压力和影响,使我国将推出股指期货列为当时发展资本市场的主要工作进程。2006年6月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金所。同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并对外公开宣布将推出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合约,从而标志着股指期货进入实质性的筹备阶段。
再次,2006年10月30日我国启动了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中金所制定了《中金所仿真交易业务规则》。2007年3月6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89号国务院令,颁布并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之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使得股指期货在法律上取得了名正言顺的合法地位。2007年的4月25日,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申请工作正式启动。5月8日,中金所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金所交易规则》两项规则及其8项实施细则,即日起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27日,中金所正式发布《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此举标志着中金所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已经建立,金融期货的法规体系基本完备。8月13日,股票现货与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得以正式建立。当日,在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中登公司和保证金监控中心(下称“五方”)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此举标志着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关于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制度即五方监管协作机制的正式建立。
最后,2010年1月12日,证监会批复同意中金所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同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定实施、风险揭示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该规定自2月8日起施行。4月8日,股指期货启动仪式在上海举行,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发来贺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共同启动了股指期货的交易按钮。4月16日,首批沪深300股指期货挂牌中金所,当日股指期货累计成交58457手,成交金额为605.38亿元,总持仓3590手,市场运行平稳,从而标志着我国长达15年多的股指期货产品的探索与设计工作完美收官,股指期货同股票、债券等证券一样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可交易的金融产品。
(三)规范与发展时期
自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以来,无论是股指期货市场的成熟度,还是相关的法规政策都向纵深的方向发展。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按单边计算,2010年累计成交量已达4587.33万手,成交金额更是达到了41.07万亿元,占2010年全年期货市场成交总额的26.57%,可谓后来居上;2011年,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量为5041.19万手,同比增长9.89%,成交金额为43.77万亿元,同比增长6.56%,占当年全年期货市场成交总额的31.83%;2012年,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量为10506.18万手,同比增长108.41%,成交金额为75.84万亿元,同比增长73.29%,占当年全年期货市场成交总额的44.32%;2013年,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量为19322.05万手,同比增长83.91%,成交金额为140.7万亿元,同比增长85.52%,占去年全年期货市场成交总额的52.6%。[18]与此同时,为保障新生股指期货市场能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也陆续制定和出台了用以调整期货市场的27部法律法规(如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并于2012年10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如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交易所规则、细则与合约(如中金所2010年2月出台的《中金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指引(如中金所2010年2月出台的《股指期货适当投资者制度操作指引》)等。这些法规对我国股指市场的发展及市场参与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股指期货参与机构的范围,从而昭示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开始迈上真正的法治之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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