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刑法专论第2版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刑法专论第2版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刑法专论第2版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第二,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此外,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的,也可以是在航行途中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

(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①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②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③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六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四个方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十一条)

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1961年,联合国主持签订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但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www.daowen.com)

(1)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承担着尊重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犯我国国家主权,违反我国法律。一旦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我们自然不能听之任之,而应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诸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第九十条)

这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切实保证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与发展所列的例外规定。但在实施这一例外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是仅仅不适用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

(2)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于刑法所作的例外规定

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还无法推及港澳地区,例外规定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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