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专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应用

刑法专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应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必须指出,重刑主义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法思想,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类似的案件在处理的轻重上应基本相同。

刑法专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应用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1.重视量刑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必须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要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长期以来,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不少人对量刑工作的重要性存在错误认识,比如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颇大,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多判几年或少判几年则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以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针对这种错误倾向,为了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把准确定性和合理量刑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统一标准。

2.纠正重刑主义(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必须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深受封建刑法观念的影响,作为封建刑法思想重要表现之一的重刑主义传统,至今仍在一部分法官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指出,重刑主义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法思想,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促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3.实现量刑的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纠正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量刑平衡。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类似的案件在处理的轻重上应基本相同。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往往存在轻重悬殊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粗疏,也有司法活动中没有统一标准可循以及法官个人业务素质不同等各种复杂因素。为解决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工作,重视判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此外,还应当改进量刑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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