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开始,专设类别“民间信俗”,录入共9项,2015年该类别共录入岷县青苗会、同心莲花山青苗水会等14项。中国的“民间信仰”是中国人的核心价值在生活实践中的仪式及其表现,从文明早期往后代代相传。岷县青苗会似乎看起来不起眼的乡村祭祀活动,为“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庄家兴旺”“八十二担细米之地”……民众聚集,怀虔诚之心,共同祈福,继承着中国农耕文明的文化精髓。在宗教信仰的寻缘上,体现出“大传统”“小传统”并存的现象。既有佛教、道教两大宗教的“大传统”,也有民间信仰和苯教的“小传统”。它是包涵着经过历史社会具有丰富文学、艺术、伦理道德等内涵的,濒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的性质改变中正在更新、蜕变。
在目前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论著中,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要遵循本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活态保护原则,等等[7]。青苗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历“文化大革命”“破四旧”运动后还可以自主恢复,重新组建起来。并且在当天当地群众在外务工人员都会为此回乡,月露滩青苗会不简单是一个民间信仰的祭祀活动,它在当地已经具有节日特性。并且高尚的道德作为当选水头(老爷)、锣客、会长等的首选条件,他们当选后必须全身心为延川五大会百姓着想、祈福、帮助。可见青苗会对道德民风的积极作用。成体系的文化性,仪式、服饰的民俗价值,“仪”“礼”、祝词文的文化价值、因“文化空间”改变要带来冲击等特征,给笔者一定启示。
1.发挥保护、传承政府主体作用。民间信仰的“文化空间”长期受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巨大的、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对民间信仰保护的态度、支持力度是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的基础保证。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工作;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做好相关部门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民间信仰是自主产生和发展的,政府部门一定不能过度干涉。
2.构建保护、传承多种教育形式。教育是人类获得新知,传承文明的主要手段。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是人获取知识的最主要的教育渠道,在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传承中,这三种教育都共同承担着责任,许多民俗事项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潜移默化传播。
3.发觉保护、传承的社会正向作用。民间信仰是经历千百年沉淀后被族群普遍认可的精神寄托,是一种文化的根基。虽然外部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结构和文化血脉依旧相通。民间信仰对负面的精神意志有免疫作用,本身对道德高尚的追求具有道德的正面引导作用,增加了社会稳定和谐的力量,促进社会精神生活的和谐。
4.合理的文化经济建设。可以说,民间信仰是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重要源泉,它以神之名保存了我国传统的文化,如乡土观念、风俗习惯等。并且,多以庙会、祭祀、节庆等活动形式表现出来,产生了一定的物质价值,这些活动一直与经贸活动相联系,所以根据其文化经济价值将地方经济发展融合,既扩大了民间信仰在民众中的吸引力,也同现在的社会背景相融合。但一定强调的是,文化经济的开发最容易影响文化本身的本真性,所以一定不能越界、过度开发。
5.以人为本保护、传承。寄托在民间信仰中的文化,它的传承也应该依靠民间信仰的力量。在民间信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挖掘的过程中,地方学者力量在引起社会、学界关注中发挥巨大。信仰是依靠信众传承、传播。适度合理的提升民间信仰的精神感召力与时代的文化温度,有利于信众力量对它的保护和传承。同时,民间信仰的保护、传承,能够让普通中国人的信仰空间由中华传统信仰来填充,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基本力量。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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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范丽珠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8—307页。
[2]王立阳:《灵、份与缘:民间信仰观念与人群结合——以保生大帝信仰为例》,《民俗研究》2016年第1期。
[3]范长风:《与女神共居的乡村领袖——甘肃洮岷地区青苗会会首与组织行为研究》,《开放时代》2010年第8期,第132—145页。
[4]张润平:《地方湫神与社群和谐——岷县青苗会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29—30页。
[5]乌丙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6]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7]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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