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论语》中关于“圣”的内涵论述的模糊性及其材料的短缺,因而关于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在对这一概念的注解进行定义时是否掺杂了自身的主观理解便是值得怀疑的,而当今时代的学者在对这一概念的论述中又多参照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对“圣”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甚至参照的具体对象也是千差万别的),因而这些现代学者对于“圣”的概念的定义存在差异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在对当今时代关于“圣”的概念的观点进行辨析之前,有必要先找到使得学者们出现这种定义歧义的材料源头,即对先秦到汉朝阶段的各个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学者关于“圣”这一概念的论述进行一定的简单梳理。
在涉及孔子与《论语》相关的记载中,我们对关于“圣”的论述部分的分析的结论大抵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孔子对于“圣”这一概念的境界是极为尊崇的。在《论语·述而》篇中,孔子不仅将“圣人”置于“君子”之上(“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者斯可矣。”),更是丝毫不掩饰其自身对“圣”和“仁”的欲求与向往(“若圣与仁,则吾岂敢?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则可谓云尔已矣。”)。另一方面,“圣”的概念具备“多能”的含义。根据《论语·子罕》中的记载:“太宰问于子贡曰:‘夫子圣者与?何其多能也。’子贡曰:‘固天纵之将圣,又多能也。’”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孔子对于“圣”的定义中有“多能”的这层含义。
孔子之后的先秦儒家思想中的又一高峰是孟子。孟子对“圣”的概念的定义有“能力”和“道德”两个层面的界定:一方面,根据《孟子·万章下》中的记载:“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可以看出,孟子认为“圣者”必然是在某一个领域的能力达到极致的人(但同时也对“圣”的内涵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另一方面,孟子又将“圣”彻底拉入了伦理道德的层面。《孟子·尽心下》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孟子在这一论断中通过对乐正子的道德境界评判来阐述其自身的道德境界观念,将“圣”界定为仅次于“神”的道德境界(或说是人能够达到的最高境界)。(www.daowen.com)
而汉朝时期的儒家有关“圣”的论述思想主要是在“天人合一”的思想背景下阐发的。董仲舒曾言:“古之圣人,謞而效天地谓之号,鸣而命施谓之名。名之为言鸣与命也,号之为言謞而效也。謞而效天地者为号,鸣而命者为名。名号异声而同本,皆鸣号而达天意者也。天不言,使人发其意;弗为,使人行其中。名则圣人所发天意,不可不深观也。”[4]在他的这一论断的语境下,“圣人”在这里就是“天道”的代表,可谓“人伦之极”也。但同时,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家并未完全抛掉“圣”的另一层内涵(即“多能”):根据班固组织编撰的《白虎通德论·圣人》中的记载:“圣人者何?圣者,通也,道也,声也。道无所不通,明无所不照,闻声知情,与天地合德,日月合明,四时合序,鬼神合吉凶。”可见“圣”必然是有“能力”层面的限定的。
之后各时代的儒家学者,大抵也都不出先秦儒家思想(尤其是孟子的思想)中对“圣”的两层内涵的模糊定义的框架之外,不过是在具体阐述时对这两层内涵(“人伦之极”与“能力通极”)各有侧重而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