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有驳回诉讼请求、重新答复、责令公开以及确认违法判决。在指导案例中,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了信息告知书,因此判决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后原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销了信息告知书,二审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虽然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法律规定得较为详细,但是可以看出在判决内容上对被申请机关缺乏有效的规制,无法真正解决案件的纠纷问题。信息公开类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确认或撤销,更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通过司法机制设立最后一道防线,推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广泛度和透明度,满足公民、法人对政府信息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裁判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上,可以沿袭上文所述的认定标准与证明责任的逻辑路径:首先,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性质进行判断,若当事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回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若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再对政府信息的存在与否进行司法审查。其次,对被告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制作、保存该信息的义务进行审查,如果该机关无此义务且适用法律没有错误,法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在法律上负有制作该信息的义务,应考虑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检索程序违法,法院在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的同时,向该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证据表明该政府信息经过检索程序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这种答复方式回避信息公开的问题,此时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二是被告在法律上有制作该信息的义务,但信息事实上确实不存在,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善政府信息的记录、保存以及公开程序,从实际意义上解决信息公开类纠纷。[24](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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