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 经济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 经济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经商。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 经济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经商。

知识链接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www.daowen.com)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2.合伙企业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涉及合伙人投资、经营、事务管理利润分享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合伙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中,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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