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适用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企业可能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情形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三)登记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救济途径
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6(www.daowen.com)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欠原告货款5.7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3年5月前还清。
当年11月,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签订后,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水泵厂还债,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水泵厂辩称,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1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决?
提示:原告与被告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故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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