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技术证据审理的法律效力,也不符合现代审判工作要求更多技术证据审理的趋势。为此,应当重新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的适用规则,以便更好发挥技术证据审理的作用。
现代诉讼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信念和制度,就是要求心证公开。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客观化的机制。心证过程的公开能够促进认识的客观性与正确性。法官在采信证据时是以自己的良知、理性等作出的,诉讼参与人很难知道法官是根据什么采信或者不采信这个证据的,也很难知道法官是如何根据本案已有的证据就形成内心的确信作出这样的判决的。心证公开使得法官判决的依据公开,便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了解法官确信的形成过程,保证了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判决理由的公开是心证公开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判决理由的详细阐述和论证,裁判依据的证据与法官的司法认识结果之间的联系变得具体、清晰起来,论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呈现出来。心证公开还是辩论主义的补充。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提出证据,进行质证,陈述对案情的认识和意见,法官就应当对当事人所作的诉讼行为作出评价,否则辩论主义就成为空洞的设计了。技术证据审理也是如此。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证据审理,是根据已有的技术证据材料进行的,在必要时还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并且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推理作出专业判断的,这个过程不仅作为案件参与人的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等不知道,而且就是其他不参与技术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知道是如何作出的审理意见。因此,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应当公开,应当让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等知道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如何形成内心的确信,根据什么证据和理由得出审理意见的。这也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必要条件。既然在审判过程中委托技术证据审理了,却不公开审理结果,这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准则,凡是不公开的审理意见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具有法律活动的意义。[55]因此应当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向当事人公开,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这也是公开审判、公开审核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完毕,提出审理意见书后,合议庭是否要受审理意见书的拘束,这取决于技术证据审理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我们应当规定技术证据审理具有审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组成的技术合议庭与审判合议庭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技术合议庭的技术证据审理是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审判案件的法官采信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审判案件的法官一般应当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的意见,作为审判案件的基本依据。赋予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法律约束力,可以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促进作用。当然,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具有审判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说合议庭就必须按照审理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判决,而是说合议庭应当按照审理意见书的内容对相关技术证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但是如果合议庭认为审理意见书的内容有悖事实根据,也可以不予采用审理意见。就是说,合议庭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司法技术部门组成的技术合议庭作出审理意见后,合议庭就应当采用审理意见作出本案判决,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合议庭有权不采用审理意见而按照自己的司法判断能力判决案件。以下情形中,合议庭可以不采用审理意见:技术合议庭成员明显违反审理程序的;审理采用的检材明显缺失或不合格的;审理意见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当事人对技术证据审理意见异议较大,并且提出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审理意见不正确的等。
技术合议庭作出审理意见,提交给合议庭后,合议庭应当对审理意见进行分析评议,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辩论审理意见。通过合议庭的评议和当事人的辩论,可以发现审理意见是否存在错误和不足。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审理意见正确,依据事实可靠,就予以采信,如果评议后认为审理意见不正确,依据事实和证据可疑,特别是审理意见内容表述不清,用语不规范,格式不符合惯例,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技术合议庭要求作出解释,技术合议庭应当进行解释。如果合议庭对技术合议庭的解释仍然存在疑惑,可以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并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如果对合议庭不予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合议庭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让诉讼参与人对审理意见进行辩论,如果辩论中能够发现审理意见明显存在疑点,也可以要求作出审理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参与庭审,让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对有关疑问作出解释并接受咨询。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与原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的制作人可以充分发表不同的意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科学技术原理为依据,为案件事实的确定作出努力。如果通过开庭审理中的当事人辩论,发现审理意见存在明显疑点,而且作出审理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不能很好解释疑点的,合议庭可以作出不予采信审理意见的决定,并通知司法技术部门。[56]司法技术部门和技术合议庭如果对合议庭不予采信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
从商事诉讼制度而言,法官应对裁判的正当性负责,即谁作出裁判谁对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负责。法官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公开判决理由,而且应当全面叙述案情经过,当事人辩论内容、举证和质证情况,法官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不予采信某些证据的理由,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等。法官应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些内容也是法官判案能力的体现。现在在审判活动中加入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审判案件的法官和技术合议庭成员对不对技术证据审理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呢?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分清法庭内外的情况。如果从合议庭与当事人、公诉人的关系来看,合议庭和技术合议庭当然应对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其认定事实的理由负责,因为当事人、公诉人面对的负责审判案件的就是合议庭成员。如果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因为要建立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制度,并且要赋予技术证据审理一定的法律效力,就需要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与合议庭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共存关系,使得司法技术部门、技术合议庭和合议庭都能对判决书中采用的审理意见负责。因而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如果判决书中采用了技术合议庭的审理意见,技术合议庭成员就应当对此负责。
【注释】
[1]吴洪淇.证据法体系化的法理阐释[J].法学研究,2019(05).
[2][英]威廉·特文宁,吴洪淇等译.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18.
[3]陈洪杰.从程序正义到摆平“正义”:法官的多重角色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02).
[4]吴洪淇.转型的逻辑:证据法的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03.
[5]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90.
[6]潘溪.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径[J].中国司法鉴定,2019(05).
[7]张斌.两大法系科学证据采信结构评析[J].环球法律评论,2011(02).
[8]陈卫东.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J].中国司法鉴定,2003(04).
[9][英]丹尼斯·罗伊德.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92.
[10]倪业群,陈祖权.自由心证:证据评价方式和标准[J].社会科学家,2004(02).
[11]方乐.司法的“场域”分析[J].法律科学,2006(01).
[12]陈杭平.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06).
[13]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2011(01).
[14]王少仿,刘萍.新时代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改革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05).
[15][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1.
[1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48.
[17]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9.
[18]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05(05).
[19]王志雄.技术调查官的社会分工意蕴与制度完善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7(08).
[20]陈如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逻辑[J].法学研究,2016(01).
[21]尤乐.论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的含义、内容和法治化路径[J].北方法学,2019(04).
[22]朱晋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科学证据审查的困境及出路[J].法律适用,2018(13).
[23]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90.
[24]马陈骏,杜志淳.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表述与适用研究[J].证据科学,2019(05).
[2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92.(www.daowen.com)
[26]姜培,杨艺.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规范[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05).
[27][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王增益译.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0.
[28]邱爱民.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0(05).
[29]陈卫东.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J].中国司法鉴定,2003(04).
[30]常林主编.法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5.
[3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2.
[32]李哲.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06).
[33]黄泽敏.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J].法学研究,2017(05).
[34]刘威.会计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187.
[35]常林主编.法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6.
[36]郭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历程及解读[J].中国司法鉴定,2017(05).
[37]王振宇.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01).
[38]卞建林,郭志媛.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J].中国司法鉴定,2006(04).
[39]郭爱云,肖彬.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223.
[40]杜颖.商标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01.
[41]张保生.论中国特色证据法学体系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6).
[42]张翠玲.论法庭证据评估及鉴定意见表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1).
[43]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79.
[44]李哲.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06).
[45]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J].法学研究,2011(03).
[46]樊崇义,吴光升.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规则[J].中国刑事法,2013(05).
[47]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45.
[48]孟勤国.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J].法学评论,2013(01).
[49]潘广俊.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评价机制研究——以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05).
[50]陈如超.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J].法商研究,2018(02).
[51][美]罗纳德·J·艾伦等,张保生等译,证据法:文本、问题与案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90.
[52]王晓宾.司法鉴定公信力困境产生根源及缓解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53]远丽辉.科学设定司法鉴定类别初探[J].中国司法,2018(07).
[54]邹明理.论非典型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咨询意见”“鉴定检验报告”“技术证据审核意见”的证据能力问题亟需依法统一认识[J].证据科学,2013(4).
[5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06.
[56]张永泉.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J].法律适用,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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