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894年,新的“公益”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大川乡在以上提到的《鲑川议定》之后又制定了第二个新的规则——《渔业取缔规则》。[9]这个规则和以前的协定相比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新的意义,其中有以下几个内容:
公益事业:延续学校维持的费用
资源的共同管理
明文规定:在渔业组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投标决定渔场使用者,其竞标收入由集落分配(www.daowen.com)
对于公益事业的“延续学校维持的费用”这一条,上文提到当时政府让地方自己出钱建学校,在第一个规则《鲑川议定》中提出了3年期间的部分收益用于学校建设,第二个规则仍然延续把捕捞收益用于学校建设之事,并明文规定通过渔场使用的竞标方式获得集落共同体收益(投标金)用于再分配。一直以来,鲑鱼捕捞收入除了缴纳税金以外,基本都归捕鱼者个人,可以说受到集资建校理念的影响,大川乡人就逐渐产生了不妨建立渔场竞标方式获取收益,把这些收益作为共同体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理念,开始是用于集资建校,而在学校建成后,这些收益就作为分配金平均平等地发放给集落成员。其实就意味着是对“共益”体系,也就是“共同的利益”体系的强化。而像这两个规则那样把鲑鱼捕捞收益用于学校建设,类似这种“共益”的例子或者说做法,在明治时代以前的史料中都根本没有出现过。所以,共同体内部这种“共益”的思想并不是说历来就有的,可能正是因为明治时代由上而下的“公益”概念的普及才生成的。
但是,地方上的这种“共益”的思想,其实在国家层面上是被否定的。1929年(昭和四年),曾经发生过作为渔业规则违反事件,被渔业取缔监督官揭露而禁止的事情。也就是说,国家是希望你朝着“公益”的方向发展,而不是让你仅仅保障集落这个共同体的利益,局限于“共益”。因为明治政府的目的,是把与社会普遍的非特定多数群体相关的原意为“公共的利益”的“公益”的内涵置换为“国益”——“国家的利益”,并推向国民进行普及。而有意思的是,虽然明治政府在近代国家建设中利用了“公益”这个用语以及概念,但民众把它与在生活基础中原本就存在的“共同”的民间思想相融合,其结果反而在无意间再构成了“共益”之理念,致使保障民众“共益”的“社会性”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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