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川乡江户时代的资料在此不再展开,根据当时的资料,可以说在江户时代就已经存在鲑鱼资源的共同管理了,却并没有出现类似“共益”的案例。虽然共同管理和利用大川及其鲑鱼资源,但捕捞所获收益是归于渔师个人的(当然对上可能交税金),还没有以捕捞收益作为共同体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思想。随着19世纪的明治维新,为了能够继续鲑鱼的捕捞活动,出现了向新政府要求承认其合法性[7]的必要性。大川乡近世以来的鲑鱼捕捞制度到了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时候,使其在运营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878年(明治十一年),当地民众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规则《鲑川议定》,明文规定了鲑鱼捕捞的管理和运营的规则。不可思议的是在这个小地方制定的新制度《鲑川议定》中,竟然出现了很多“公益”这样的概念,甚至是异样的频繁。如在前言、条文、结语中分别有:在各集落协议的基础上,决议合并税金和渔业方法,以图“万事谷[8]合之公益”;相互“以公益为首,一己一村”不允许任性的举止;此协定书期限到期后,在再度重新协定时要保障“以公益为基础”进行协定等类似语句,而通过查阅明治以前江户时代的地方文献,基本上没有出现这样的词汇。
在《鲑川议定》中还有这样的一个规则:从1878年(明治十一年)开始的3年间,各集落把从鲑鱼渔捞获得的一部分收益作为小学校建设的费用。因为在明治政府的时候,为了加强全国的教育,大力展开了各地学校的建设,但是明治政府没有钱,所以在向地方鼓动的时候,就说这是为了“公益”,你们要自己投钱自己办学。由此可以说明,从这个时间节点开始,当地经营的鲑鱼捕捞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活动了,作为有助于国家行为进展的“学校建设”这个公益活动,而走向了建构“共益”思想的路程。之后的把投标金作为共同体利益向成员平均发放分配金这种“共益”行为,就是受到以部分捕捞收益集资建设学校的启发而形成,所以说集资建校举措强化了当地的“共益”理念。
到了1881年(明治十四年),具有另外一个含义的“公益”概念进入了这个地区,就是区别于旧有的统治者利益的意义而具有外来的“公共”意义的“公益”概念来到了大川乡。以上提到的被称为“固笯”的传统捕鱼方法,因为需要占据河沿水边,并且技法粗笨古旧常遭受诟病。在明治新政府时代,为了获得合法性,于1881年(明治十四年),提起了有关“固笯”设置的申请状(山北町教育委员会所藏)。但因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公益”概念的到来,反而在资源保全的这个角度迎来了肯定的结果。当时,国家正在大力推进鲑鱼的增殖事业,看到了“固笯”这种传统捕鱼方法有助于资源保全,所以,新政府就跟大川乡人说:你们这里的鲑鱼及其捕鱼法是一种资源,作为资源保护、保全就是一种公益,把这样的“公益”概念灌输给了当地民众。于是,“固笯”就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公益意义的捕捞行为,在这种新认识的前提下,围绕着“固笯”的“社会性”传统向国家推行的公益思想靠拢,走向了进一步的再构成过程。(www.daowen.com)
而对于大川乡人来说,在政府的运作过程当中,他们意识到不妨积极地加以利用以延续大川乡的鲑鱼资源和捕捞活动,重新确立其为合法性的“公益”。也就是说,当时的大川乡人敏锐地捕捉到了新的气息,他们感觉到在政府提倡的“公益”这个词语中所内含的“公”的价值、渗透的“公”的理念,与是否能够继续获得新的鲑鱼捕捞之合法性是相关联的。所以,对应于新意义的“公益”,明治以后,大川乡人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制度,对旧有的鲑鱼捕捞结构进行了重组。对旧有传统的重编,目的是面对新更替的公权力(新政府),让其继续承认近世以来由集落承担鲑鱼捕捞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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