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目前为止,我的讨论只涉及习惯(俗)历史中一个极短暂的片段,也就是习惯(俗)的确认过程。所谓确认,是指某些行为,在特定的契机之下,通过各种权力的操作和竞争,被宣称、记录、定义为“习俗”,或者归入“习俗”这个特定类别中去。这当然是习惯(俗)历史中关键性的一步。但是,这些被称为习惯(俗)的行为和观念本身何以生成?关于习俗尚未被确认、记录的阶段,依赖文献的历史学如何能够进行研究?如果还存在着大量普通人日常所为,却根本无意识或无须确认的习惯、习俗,对于这些极少被确认、记录的行为和观念,历史学又当如何处置?因为,不论是诉讼档案还是族谱、契约,这些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表达,特别是涉及权利关系时对规则的有意识表达,因此从根本上说,我还未能涉及那些习惯(俗)行为本身的生成史,或习惯(俗)的无意识阶段。民俗学、年鉴史学和历史人类学的理论,在这方面的尝试,可作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的指导。
民俗学从一出现就强调其特色是研究非文字记录的风俗习惯,“它们之所以得到认可和流传,并不是通过实验的知识或科学上确认的事实,不是通过明定的法律或可信的历史,也不是通过以上任何一项都以其为必要条件的文字记载,而仅仅是通过习惯和传承”[30]。柳田国男特别在其《民间传承论与乡土生活研究法》第三章讨论“文字记录产生之前”,强调不能过多借助文献的旁证,而是用实地观察调查的方法。柳田国男的民俗学理论中有着浓厚的历史学色彩,他把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一种“史外史”,对于这种“史外史”的了解,需要一种他称之为“重出立证”或“重叠照相”的方法,即通过对现代生活的某个横断面的观察、比较,了解历史发展的过程。[31]柳田对民俗学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是极具吸引力的,但是,它似乎并没有成为后来日本民俗学发展的主流,“柳田逝后,民俗学作为独立学科应有独立的研究目的这一主张日益增强,而今天,民俗学是明示日本人和日本文化之特质的科学,这几乎成为普遍的共识”[32]。
历史学对于习俗的关注也由来已久,很多学者都会上溯至司马迁的《史记》或希罗多德的《历史》中对各地风土人情的记述,但是这些记述在我看来,是对习俗的确认。他们所做的工作,或者正可以称为“将无意识的习惯变成有意识的传统”,民俗学在柳田之后的发展趋势也类似于此。直到年鉴史学以追求长时段的历史、底层大众的历史为学术理想,历史人类学借助擅长研究无文字社会、无意识表达的人类学的方法和概念,才使历史学得以尝试探讨习俗行为的生成和实践过程。黄向春在《民俗与历史学的人类学化》中梳理年鉴学派、历史人类学与民俗之间的关系,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俗的本质就是一种权力关系的结构化;民俗中的权力很生动地展示了作为老百姓的‘集体无意识’的‘历史’与‘有意识’的‘现在’及合乎逻辑的生存技术或生活艺术的复杂互动关系;最根本性的社会变迁——权力结构的改变,往往不那么具有‘英雄史诗’般的精英意志的性质,而是滋生于民俗并最终完成于民俗、表达于民俗的层面的。”[33]可以说,“历史人类学”对习俗的研究中,还包含了某种通过习俗发现另一种历史的野心。就像郑振满老师曾经说的,“历史人类学就是要尽可能把历史学关注的那些最基本的问题与民俗(地方性知识、日常生活的规则)联系起来,透过这种联系去解读它的意义”[34]。因此,习俗的历史就不只是记录或定义某一时代和地域中的习俗是什么,而是关注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行为模式的生成、传播,以及人们为此所进行的权力运作、策略选择。换言之,习俗的历史,包括人们改造其行为模式,实践赋予其意义,并将其定义为习俗的目的、行动和后果。
不同的学科对于习俗的生成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斯·韦伯强调一种行为的“不断重复”。制度经济学从博弈论的角度讨论习俗的生成变化。[35]康芒斯就认为,习俗虽然是一种重复,但是“任何重复都不会与其原有的事物完全一样,任何复制也不会与其同时代的东西完全一致,因此,习俗在相继的时代及同时代总会有种变化”[36]。他也指出,习俗的重复、变化都是有意识的。布迪厄提及“习性”(habitus)时,更明确地说:“‘无意识’从来只是对历史本身生产的历史的遗忘。作为身体化的、成为自然的、也因此被遗忘了的历史,习性是习性赖以产生的全部过去的有效在场。”[37]布迪厄引入具有历史感的“实践”概念,对惯习(habitus)在个体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生成和转化进行了理论上总结。他说:“惯习,作为一种处于形塑过程中的结构,同时,作为一种已经被形塑了的结构,将实践的感知图式融合进了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之中。这些图式,来源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化,即通过个体生成(ontogenesis)过程,在身体上的体现,而社会结构本身,又来源于一代代人的历史努力,即系统生成(phylogenesis)。”[38]由此,在拥有一定时间长度的历史中,习惯的“无意识”和“有意识”是可以获得统一解释的。那些作为行为模式的、日常的习惯和那些被有意识地确认、记录过的习惯,也是可以在同一个历史的框架里进行研究的。
在这里,我们会想起布罗代尔的《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就像安德烈·比尔吉埃尔称赞的那样,“布罗代尔并不满足于只列举日常生活的一系列事物,而是指出主要经济平衡机制和交换的流通怎样塑造和改变着人类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演进轨迹,指出人们的行为怎样集中表现于口味、重复性的行为以及为什么某种食品从一个大陆传到另一个大陆,或从一个社会阶级传到另一个社会阶级,会改变人们的习惯等等”[39]。我们还可以提到诺贝特·埃利亚斯的《文明的进程》,他通过对“礼貌”概念、社交礼仪和诸如擤鼻涕、吐痰等行为的研究,论证人的行为方式的变化,从冲动、本能、情绪化的行动逐步被经过调控的、自我强制的习惯所代替的过程。他揭示了行为的改变和规范化。即便是那些看起来是无意识的习惯,也是规范化的结果。这种规范化,既有来自国家、知识分子、资本等力量的强制和诱导,也有来自每个在社会群体中生存的个体的自我审查和实践。
这样,从理论到具体的研究,历史学对于习惯的实践和生成演化过程的研究,破解了那种关于习惯是因为人们无意识重复而生成的陈旧见解。雅各布·坦纳在《历史人类学导论》中的一段话,很好地概括了习惯的实践、形成和在时间中的变化:
就连日常的常规习惯,人们也得一再地掌握它们,而且这种掌握永远不会是一种同一的重复,永远不会是一种精确的翻版,而是表现为“一种游戏”,所以许多阶梯瀑布式的重复就能产生出一种促变涌流,后者根本无须是被行动者意识到的。普通人尽可以认为,一切“都还是完全按老样子做的”;可是科学考察者却从局外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实践发生了鲜明的变化。[40]
在历史人类学的视野之下,习俗这种最根本地塑造着人的行动和观念的因素,是在历史中被塑造的;人们对习俗的实践即便在某个实践者那里是无意识的行为,它也有一个被有意识塑造的历史过程;而每一个人带着个人能动性的实践,也是塑造和改变习俗的一种力量。
综上所述,习惯(俗)曾经被认为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是基于共识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或观念,是一种稳定的、惰性的现象。而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揭示出不论是作为行为存在的习惯,还是被文字、语言确认的社会习俗,都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实践中不断被选择、解释、修改,这个过程充满了权力和资源的竞争。这一认识上的变化,是我们今天再来理解“习惯”“习俗”的基本前提。
当然,我们离最终目标,即“在历史主体的无意识与有意识的复杂互动关系中去揭示社会变迁的动力”,显然还很遥远。目前,历史学不断扩大史料的范围,人类学在解读民间文献、图像、仪式、实物遗存等方面给我们很大帮助。同时,在有意识的历史记录中挖掘那些被作为不言而喻的背景存在的“言外之意”“话外之音”,也是值得努力的一个方向。E.P.汤普森曾讨论,历史学家怎样去抓住“社会中当时的人认为完全自然,不言而喻的那些方面,它们常常留下最不完善的历史证据”,他说“发现无言规范的一个方法是经常性地考察非典型性的插曲或情况”。[41]这些非典型性的插曲和情况,既包括叛乱、暴动、战争,也包括村庄里、邻里间的争执和纠纷。对于特殊事件、非常态情形的记录,因此也可以成为探索普通人的日常的行为、观念历史的材料。从这个角度来看,诉讼档案尽管并非记录日常,而是相当特殊的、有目的的文书制作,但仍然是我们研究习惯生成史的重要资料来源,因为它们总是包含着这样一些关键性的时刻,人们正是在危机和纷争的关头,开始回顾、总结和表达那些日用而不觉的习惯和观念。
[杜正贞,浙江大学教授。本文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收入本书时有修改]
[1]习惯、习俗这两个概念,心理学一般将“习惯”作为个人后天养成的一种在一定情况下自动去进行某种动作的特殊倾向。社会学和经济学中两个词语有时是通用的,在区分这两个概念时,一般将习惯作为个人的重复行为,而将习俗作为社会群体的重复行为,如康芒斯认为的“它是引起个人习惯的社会习惯”([美]康芒斯著,赵睿译:《制度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习惯法”概念中的“习惯”相当于社会习惯,即习俗。本文主要讨论社会习惯,即习俗,在文中,这两个词语通用。在涉及个人习惯时,就用“个人习惯”作为区分。
[2]习惯法的界定有很多种,在本文中取国内学界通常认为的,即以是否具有国家意志作为习惯法与法的分界。
[3][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俞江:《民事习惯调查与中国民法典编纂》,见《中国法学文档》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苗鸣宇:《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互动——近代民事习惯调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刘昕杰:《民法典如何实现:民国新繁县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与习惯(1935—194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高其才:《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李启成:《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祭田法制的近代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美]W.James原著,唐钺译述:《论习惯》,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美]康芒斯著,赵睿译:《制度经济学》第2章第3节,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韦森:《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张镭:《论习惯与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民国十四年蔡炳成等与李顺玉等山租纠葛案”,该案收录于《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辑1912—1927)》第38册,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830~974页。
[7]《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4753,第33~38页、第41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8]《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4753,第10~18页、第23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9]《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8514,第27~29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10]《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8514,第32~34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11]《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3614,第5~7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12]如1913年大理院上字第三号判例:“凡习惯法之成立要件有四:(1)有内部要素,即人人有确信以为法之心;(2)有外部要素,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3)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无背于公共之秩序及利益。”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上字第三号,第29页。胡长清:“习惯云者,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同一为之之习俗也。”《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13][英]爱德华·汤普森著,沈汉、王加丰译:《共有的习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4][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110页。
[15][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16][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38页。(www.daowen.com)
[17]〔清〕顾国诏等修:光绪《龙泉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49页。
[18][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19]《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10516,第18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20]《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10516,第7页,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2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
[22]杜正贞:《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季氏修谱案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杜正贞:《“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法、俗——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载《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
[23]《平昌俞氏宗谱》卷之末,1926年,浙江省遂昌县图书馆藏。
[24]《汤溪叶氏族谱》卷末,《审语》。
[25]《汤溪叶氏族谱》卷首,《凡例》。
[26]沈家本:《变通异姓为嗣说》,《沈家本全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5页。
[27]俞江:《民事习惯调查与中国民法典编纂》,见《中国法学文档》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8]郭卫编:《大理院判决例全书》,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264页。
[29]《重修季氏宗谱》卷一六,第68~70页。
[30][英]查·索·博尔尼著,程德祺等译:《民俗学手册》,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引言第2页。
[31][日]柳田国男著,王晓葵等译:《民间传承论与乡土生活研究法》,学苑出版社2010年版,第39~50页。
[32][日]福田亚细男著,於芳等译:《日本民俗学方法序说——柳田国男与民俗学》,学苑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33]黄向春:《民俗与历史学的人类学化》,载《民俗研究》2002年第1期。
[34]郑振满:《从民俗研究历史——我对历史人类学的理解》,《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35]韦森:《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36][美]康芒斯著,赵睿译:《制度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
[37][法]皮埃尔·布迪厄著,蒋梓骅译:《实践感》,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6页。
[38][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39][法]安德烈·比尔吉埃尔:《历史人类学》,见[法]J.勒高夫等主编,姚蒙编译:《新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39页。
[40][瑞士]雅各布·坦纳著,白锡堃译:《历史人类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02页。
[41][英]E.P.汤普森:《民俗学、人类学与社会史》,见蔡少卿主编:《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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