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因处理一批民国年间的地方诉讼档案,开始学习法律史。在法律史中,“习惯法”是一个经典的问题,即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系统,与没有经过国家确认、没有法典化的各种社会规则、习惯、习俗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应该如何?[2]因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户婚田土和商业等方面的条款相对简陋,“习惯法”的问题尤其受到学者的重视。滋贺秀三、寺田浩明、梁治平、黄宗智等学者围绕清代法律和诉讼的研究、争论,奠定了中国古代习惯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框架。[3]在近代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习惯法又成为讨论西法移植、民事习惯调查和民法制定等问题时的重要概念。[4]而地方诉讼档案因为记录了大量习惯(俗)与法律在诉讼实践中的遭遇和交锋,成为讨论上述问题的一手资料。
但如果我们稍稍离开法律史的领域,将考察的直接对象从“法”转向“人”,诉讼档案就不仅是“法”与“习惯”关系的记录,还是包含了社会经济关系、人的行为、观念和表达的综合性史料。法官、两造当事人、涉事人之间的对话,围绕着他们对于习惯(俗)和法律的认知、诠释和利用展开。理解这些诉讼中的对话,超越了狭义法律史的范畴,它不仅涉及“习惯法”“法律移植”等问题,同时也涉及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对“习惯”“习俗”的讨论。[5]概括来说,这些讨论涉及个人习惯的生成机制、社会习惯、习俗的形成和变化,社会规则的分类体系,人们对习俗有策略、选择性的实践等。当我们再将上述学科的讨论放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和历史过程中的时候,诉讼档案中各方围绕习惯(俗)和法的争论背后,往往就包含着一个社会经济结构、观念和语言的变迁史。诉讼档案研究中的“习惯”(俗),也就因此成为沟通法律史料与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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