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深改方案》指出:“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三权分置意见》指出,“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权分置意见》在《农村深改方案》的基础上,对于稳定和保护农户承包权作出了更加充分的论述,而且与之前的政策性文件相比,更加明确和扩充了农户承包权的权能。根据《农村深改方案》和《三权分置意见》的表述,稳定农户承包权具有如下政策内涵:
第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农户承包权是家庭承包制的权利依据。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集体统一指导,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就被确立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此后,在党的政策文件当中,一直强调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虽然政策文件也在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但是,一直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最基本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农情决定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农村土地经营形式的主流。农户家庭经营适应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能够与城镇化发展速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适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仅因为家庭承包经营对于农业生产具有其独特优势,而且对于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了以手工业为主的传统的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基于农民集体、农户和土地经营者复杂的关系和农村土地特有的权利结构,稳定农户承包权还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我国的特殊性在于,既要适应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所有者成员(农户)分离的客观趋势,又要适应所有者成员(承包户)与土地实际利用者(经营者)分离的一般规律。以成员权为基础,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农户承包权,承认农民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9]
第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应当保持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保持稳定且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经为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既定制度选择。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变迁路径来看,呈现期限不断延长和权能不断扩充的特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最初一轮承包时期的15年发展到二轮承包时的30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对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作了规定,而且要求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40]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是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用益物权向“自物权化”迈进了一大步,为农村土地资源的财产化赋权和市场化配置奠定基础。《农村深改方案》中明确指出:“把握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党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多次提到认真研究和尽快落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表达形式。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论述无疑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下一步改革确定了基调。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宏观语境下,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是不可变的,这就要长期稳定农户的承包权。
第三,稳定农户承包权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构造。首先,根据《农村深改方案》,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但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要求承包集体土地、获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如果集体应该给成员发包土地,却不予发包,那无疑是对集体成员承包权的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6条规定,妇女具有同等的承包权。第7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权法》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并以多数同意原则议定。这些措施为农户获得承包权提供了保障,稳定农户承包权必须贯彻上述原则和规则。同时,农户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www.daowen.com)
其次,集体将土地发包给集体成员,后者就获得了作为物权性质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应该受到集体的尊重,也应受到任何第三人包括国家的尊重。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还存在一系列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稳定的制度性缺陷,应当进一步充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使其能够对抗来自于农民集体和地方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限制仍散见于法律规定的许多方面。比如,流转机制不畅[41]、处分权能受限[42]、受到农民集体的干预较多[43]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处分则受到法律规范的诸多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为例,其一,受让主体受到限制,即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其二,出让条件的限制,即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44]但是,在正式制度框架下满足上述条件实现农地转让极为困难且限制条件的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45]除此以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功能亦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为了防止农民在农地抵押过程中失去土地,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现行法律规范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功能。为此,《三权分置意见》相对于之前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进一步扩充了农户承包权的权能。据此,农户承包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具体而言,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并获得承包经营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征收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等。此外,承包农户享有排除侵害的权利,比如,农户承包地不得违法调整,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最后,稳定农户承包权,需要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目前,农户承包地仍然存在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记载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从2013年起国家动用大量的财力、人力,力争在5年之内解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通过“颁铁证”“确实权”,使得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利得以明晰,通过强化物权保护,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为农民流转土地和进城务工解除了后顾之忧,切实保障农户的权益。《规模经营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全国整省推进此项工作的省份已达28个,实测承包地面积15.2亿亩,已经超过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确权面积共计11.1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账面面积的82%,[46]这为稳定农户承包权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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