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我国要遵守其规则。其中对税法规制最具影响力的便是透明度原则。当下金融的发展日趋全球化,资本的流动性日益增强。作为对外资的规制方法之一便是税收,税收设计的科学性与否,对外资的引导及我国经济发展攸关重要。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所实施的最大改革就是实行了两税合并,即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规定为25%。
学者分析指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包括:税率有所降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比照其他国家标准,统一税前扣除;调整优惠方向,引导产业发展。[51]学者认为,对全国整体而言,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不会太大,长远看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质量和水平。[52]有学者分析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认为新税法明显加大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给予鼓励的行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外资企业在把握投资契机时,要注意利用行业转移进行税收筹划,同时,针对关联交易定价设定的反避税条款,外资企业可利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为己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认准备相关资料的过程,来对其实施税务筹划活动。[53]
还有学者分析了外资税收优惠制度,该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税收制度存在区域差异,政策导向不明确,形式过于单一;[54]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很不彻底,该制度不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国策和WTO规则。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严格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国家调控原则。[55](www.daowen.com)
有学者提出,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中引入资本弱化的规制规则。贯彻对非居民投资人的非歧视原则;以固定比例法为主,正常交易原则为辅的规制模式。在设计固定比例法时,一方面,应最大可能地使得固定比例法接近正常交易原则,在对借款人、贷款人、债务、资本等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时,要把握适度原则,并在纳税人超过安全港规定的界限后,向其提供与正常交易原则进行抗辩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纳税人通过人为的设计规避立法。[56]
我们从此可以得到的启示是,中国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境内投资税收体系会逐渐改变,趋于完善,趋于WTO规则的一致。中国在逐渐步入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时代进程中,对外国投资者如何征税的政策问题越来越重要,因而,税制的设计必须跟随实践,寻找新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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