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TRIMs》协议对外资立法的影响

《TRIMs》协议对外资立法的影响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其外资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TRIMs协议》的影响。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11年间,国际投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应该充分利用《TRIMs协议》的规定来积极主动地完善外商投资法,以迎接国际投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23]同时,也有学者探究《TRIMs协议》对我国地方性立法影响。

《TRIMs》协议对外资立法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基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第一部在世界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实体性投资协定。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其外资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TRIMs协议》的影响。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11年间,国际投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应该充分利用《TRIMs协议》的规定来积极主动地完善外商投资法,以迎接国际投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之前及之后,我国就外资法方面与WTO规则及《TRIMs协议》冲突和缺漏方面,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漏工作,以协调国内法与国际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是:首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修正:增加了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修正后的规定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保持一致;修正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合营企业的各项运营和管理活动;完善了外资准入制度。其次,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修正: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样,修正后的第19条取消了“当地成分”的要求[22];删除了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即“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再次,对《外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修正:修正后的内容取消了外资企业设立时对技术设备和产品出口的不合理规定;扩大了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取消了当地成分要求和外汇收支平衡要求;删除了原《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4条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规定和第5条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规定,改为“禁止、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最后,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将改变过去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法所做的修正基本上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TRIMs协议》的规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的,是适时必要的。另一方面,修正后的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仍存在不协调之处,具体表现在:国民待遇方面,修改后的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仍有不一致,存在“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数量限制方面,我国外资实践中存在替代进口、限制进口和产品出口情况,如在彩电汽车领域,实行以产顶进策略,并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替代进口的外资企业优惠,这些明显违背了协议要求;法律透明度方面,我国存在大量的内部文件未公开,长官意识作祟,而已公开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此外,我国外资立法权分散,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时有发生。[23]

同时,也有学者探究《TRIMs协议》对我国地方性立法影响。为了与世贸组织法适应,我国地方性法规作了大量调整,主要根据TRIMs协定的要求,改强硬的市场准入为投资指南、投资引诱,避免和TRIMs所要求相冲突,同时,产业结构调整受到关注。学者们同时指出,当下我国地方性立法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立法功能被限定于吸引外商投资,立法主体庞杂,立法内容上过于偏重对外资的鼓励优惠,立法技术落后粗糙。[24]究其原因,包括实用主义下为导向的授权立法对立法权的侵蚀,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各地相互攀比,市场分割,羊群效应中的盲从,西部地区重复东部地区老路。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立法,就要清理、整合现有法规体系,规范授权立法,提高立法技术,完善立法内容,强化执法力度。[25]因此,学者们认为我国外资立法尚需进一步调整:对外资实行真正的国民待遇;明确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增强法律的透明度;采取《TRIMs协议》未予禁止条款,利用例外条款。(www.daowen.com)

纵观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嬗变,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多边投资立法从回应到参与,首先,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回应,如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多元化的外资形式,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其次,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投资立法合作,目前中国参加区域性经济合作比较成功的模式是APEC投资法制[26]

然而,我国需要更深层次的参与,在多边国际投资立法中谋取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讲,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契机,可在构筑全球金融新秩序的国际造法新运动中掌握主动权,而对国际投资综合性多边立法,也应更多表述自己的价值观,强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规范化并重的原则,以共谋发展为基础,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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