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身保险金归属问题:法律指南

人身保险金归属问题:法律指南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只有母亲才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就按《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2000元保险金应由母亲、祖父各得1000元,母亲作继承遗产分割,祖父则用于清偿债务。

人身保险金归属问题:法律指南

骄阳似火的鄂东七月,正是农村“双抢”(抢收插)季节。一天,黄冈某村的A外出放牛,因正值晌午,水牛顶不住烈日的暴晒,直往池塘中奔跑。A用力牵扯。但是,不仅牛没拉回,自己反而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A死后,家人又因口角引起一场大祸:父亲在万分悲痛的情况下,埋怨祖父不该中午叫孩子外出放牛,否则A就不会落水身亡,老父也不服气,认为自己冤枉,便大骂儿子不通情理。父亲又气又怨,心灰意冷,便偷偷拿起一瓶钾铵磷(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母亲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平时与公公婆婆就有纠葛,如再呆在这里,今后的日子会更难相处。于是,待丧事办毕,便带着唯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事情并没有就此而了结。因A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母亲与祖父就谁享有A的保险金问题发生纠纷。

这笔保险金究竟属于谁呢?保险公司召集会议,进行赔案分析,在讨论时,众口不一,但归纳起来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人身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注明受益人,而A的投保花名册并未载明受益人,现在他父死亡,母改嫁,均不能作为A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应作“无继承财产”处理,留保险公司保存。(www.daowen.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A属学校集体投保,故未指明受益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遗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现在A父已死,母已改嫁,无第一继承人,只能按第二顺序,这笔保险金由A的祖父、祖母继承。

第三种意见是,保险金应全部由被保险人的母亲领取。理由是A父死后,按继承法规定,其母就是这笔保险金唯一继承人,至于母已改嫁,与继承权无关,一是A死在先,母改嫁在后;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只有母亲才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受益人。

第四种意见则认为,这笔保险金虽然应由母亲领,但是,据祖父自称他为其子办理丧事已向别人借款1000元。因此,就按《继承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2000元保险金应由母亲、祖父各得1000元,母亲作继承遗产分割,祖父则用于清偿债务。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以上四种意见都有它对的一面,但又都有失偏颇。如第一种意见关于保险金不属遗产,非受益人不得受益是对的,但A是由学校统一投保,有别于成年人由个人投保,故不便一一注明受益人,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也已列明;第二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第三种意见中已经挑明,即母改嫁既不能割断母子关系,也不影响继承权;第四种意见关于祖父借债为子办丧事一事,这并非死者生前所欠债务,作为父亲,也有为儿子办理丧事的义务,儿子的遗产父亲也可按份额继承,因此,祖父的1000元债务亦不应从保险金中扣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六章第九条及其它有关法规、条款的规定:第一,A死后其保险金首先应按《继承法》第一顺序,由其父、母平分,作为第一次继承,第二,父亲死后他所分得的1000元保险金又应按照第一继承顺序,由妻子、儿子、父亲、母亲四人平均分割,即产生第二次继承,鉴于此,这2000元人身保险金母亲应得1500元(包括已死儿子250元),祖父应领取500元(包括已死去配偶250元)。

此案是按最后一种意见处理而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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