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个内侄在1997年10月1日前偷盗了两辆摩托车(价值约10380元)。案发后于1997年10月被拘留,在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是否适用新刑法?
答:据上所述,此案涉及2个问题:
第一、修订后刑法(下称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新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也就是说,新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本案即: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旧法;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刑法重,则应适用新刑法。(www.daowen.com)
第二、修订前、后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的量刑问题。修订前的刑法第151条、15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可处20000—30000元为起点……”;新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新刑法与原刑法均规定,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1998年3月月制定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应该说在盗窃罪的量刑方面新刑法是轻于原刑法的,那么,根据前述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新刑法。从来信所述的情况看,你侄儿盗窃价值的1038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3—10年内量刑,当然,在量刑时,法官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具体情节,决定在3—10年幅度内是从轻还是从重,所以你侄儿被处有期徒刑3年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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