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退化问题:中国商标法修订需明确商标退化问题及其后果

商标退化问题:中国商标法修订需明确商标退化问题及其后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商标退化问题逐渐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退化尚无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商标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商标退化纠纷时法律依据不足。[130]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法》修订时,应当把商标退化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化。立法上规制商标退化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商标退化而加诸商标注册撤销之后果时,是否需要考虑商标权人的主观过错呢?

商标退化问题:中国商标法修订需明确商标退化问题及其后果

近年来,商标退化问题逐渐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退化尚无规范。

关于商标退化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126]也有学者认为,退化是指对商标的使用不当,使驰名商标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127]另有学者认为,商标退化是指驰名商标因权利人管理不善或对淡化行为的忽视,导致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完全丧失。[128]

至于商标退化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情形比较复杂,大致可归纳为: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权利人将商标当通用名称使用、新产品的名称难以被接受、权利人不告知产品名称、其他厂商的错误使用、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以及字典或媒体的错误描述等。[129]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和第11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但没有涉及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后如果显著性丧失该商标应如何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商标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商标退化纠纷时法律依据不足。有学者透过深圳朗科的“优盘”商标退化纠纷一案,认为尽管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及第3项作出的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决可能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但给人感觉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因为商标法第11条直接规定的是商标注册必须要有显著性,而不是商标注册后如果不具有显著性后该如何处理。[130](www.daowen.com)

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法》修订时,应当把商标退化问题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化。立法上规制商标退化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商标退化而加诸商标注册撤销之后果时,是否需要考虑商标权人的主观过错呢?有学者认为,应该将商标所有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商标退化后果即商标被撤销的要件,这体现出商标立法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出发,同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一现代法律的价值观[131]同样,有学者认为,倘若采用无过错原则,只要商标客观上退化为通用名称,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课以商标撤销注册等法律后果,这显然对商标权人不公平。[132]

至于规制商标退化的具体立法建议,有学者主张在《商标法》中增加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丧失显著性,成为其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存在管理或使用上的过错的,可以撤销商标注册,不予续展注册,并不得妨碍他人在通用名称的意义上合理使用”。[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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