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法体系,仅仅依靠《价格法》是不够的。《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相关的法律相协调,相互补充,保障了价格法律制度的实施。
关于价格法与竞争法,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差异。有学者指出,一方面,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与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之间既交叉又互补,同时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管理措施与价格法所规定的价格竞争规制措施之间,目标、功能和性质都基本相同;另一方面,二者之间又存在差异,价格法兼具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双重性质,而竞争法一般是直接作用于价格行为,仅仅具有市场规制法的性质,并且从正面规范为主,而竞争法是从反面规范价格行为,即制止各种以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为。[64]有的学者着眼于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关系,认为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既存在着冲突也存在协调关系。具体而言,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存在冲突表现为:反垄断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确定了比价格法更为严格的行为标准,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调整的方式存在差异,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在调整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理念方面存在差异,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对自然垄断企业垄断行为的调整途径存在差异。同时两者又相互协调:价格法为反垄断法的调整提供基本规则,价格法为反垄断法提供“兜底”保护。两部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合。为协调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之间的冲突,应该明确两部法律各自的价值取向;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界定标准;在两部法律中规定相衔接的价格违法行为调整方式;利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与价格法相关内容进行衔接。[6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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