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价格宏观调控研究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价格宏观调控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要大力提升价格宏观调控理论研究,以此为稳定物价提供理论武器,统筹协调宏观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政策手段之间的搭配,构筑一个全方位的价格监督预警系统,推进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确实提高价格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物价环境的强大技术保障。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价格宏观调控研究

我国《价格法》以专章规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我国《价格法》中规定的具体调控制度主要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制度,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等价格紧急措施制度等。有学者将价格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分为事前调控机制、事中调控机制、事后调控机制。其中,事中调控机制包括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测制度、健全行业价格协会,引导企业价格自律制度。事后调控制度包括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取消农产品保护价、积极探索新的支持形式等等。[29]

有学者指出,在新时期,我国价格宏观调控面临新问题和新情况,我国正进入高成本时期,价格上涨以成本推动为主要特征,价格上涨,并不仅仅表现为狭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物价”结构性上涨,而且表现为广义的包括资金价格、要素价格、资产价格等的同时上涨,同时,国际市场影响价格形成和变化的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新时期的价格宏观调控要有新的思路,科学地确定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抑制物价过快上涨,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更新价格及其管理体制,不仅仅要调控商品和服务价格,而是包括要素价格和资金价格,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和影响。加强和完善价格监测和价格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制度。研究调控的新方式,既要关注和解决供给短缺的问题,更要关注和解决供给“过剩”的问题,尤其是要把着力点放在“管多”上。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可能会由原来分散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转向集中和综合运用的管理办法,尤其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财政手段、金融手段、新的物流形式。力争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价格话语权,降低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30]还有学者指出,我国价格宏观调控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价格竞争行为不规范,影响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价格政策不匹配,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不完善,缺乏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经济手段;农村市场价格管理不到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物价系统机构设置上下不统一,弱化了价格管理和调控的组织保障。他同时指出,为解决这一问题,要切实抓好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五大”着力点,即坚持依法治价原则,用法律规范价格行为,在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上着力;运用价格政策调控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上着力;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大基金征集力度,在运用经济政策进行价格调控的基本手段上着力;完善农村价格管理体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着力;统一物价机构设置,加强物价队伍建设,在落实价格宏观调控的组织保障措施上着力。[31]

有学者认为,政府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介入价格运行系统,即对微观市场的价格行为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价格水平调控。前者是指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矫正或改善市场运行中的价格失灵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后者是指政府通过价格杠杆,调控市场供求关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两者相互衔接、有效配合,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他主张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调控,政府都要把握一定的尺度。[32]有学者指出,价格宏观调控是一个体系,是包括调控的思想、目标、内容、手段以及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子系统的有机体系。因此要大力提升价格宏观调控理论研究,以此为稳定物价提供理论武器,统筹协调宏观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政策手段之间的搭配,构筑一个全方位的价格监督预警系统,推进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确实提高价格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物价环境的强大技术保障。随着国家驾驭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运用以经济手段为主,逐步扩大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计划手段来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避免了经济的大起大落,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而成了新时期的主要调控手段。在调控模式的转变下,其价格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辅,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演进特征。[33]有学者认为,西方市场经历了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自由竞争时期到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垄断时期,建立起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国家价格宏观调控立法制度。借鉴外国先进的价格宏观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坚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但不放松对价格的直接管制,实行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并使之多样化;把稳定物价列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把国家干预价格的手段制度化、法律化;依靠法律法规建立规范有力的价格管理机构并严格执法,有效地保障价格法规的实施和促进经济发展。[34]有学者指出,价格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包括稳定价格总水平、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明确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他认为,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价格法》调控的范围有待拓宽;对价格监测未做专门规定,《价格法》应规定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品种、监测网络与监测报表应全国统一,实行规范操作;各级政府对价格监测所需经费应给予保障;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有协助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监测的义务。另外指出,价格听证制度作用有限并且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他建议,在规定市场主体价格法律责任的同时,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避免将个人责任转嫁由企业承担而让责任人员逃避制裁,从而无法实现惩戒的目的。[35](www.daowen.com)

另外对于价格宏观调控的手段,一般的观点是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行政手段。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尽量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货币政策和手段合理调节货币的供求,通过财政政策和措施控制支出,通过投资政策和手段调节投资需求,通过进出口政策和手段调剂剩余。通过这些手段保持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以及重要的结构平衡,就可以达到预期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36]还有学者指出“约谈”是一种创新的价格调控手段。所谓“约谈”,是指相关部门约请企业负责人,以召开座谈会和行业协会会议的形式,介绍当前宏观经济和价格形势,宣讲价格政策法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探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设。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这有利于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其有着现实的针对性,也有利于稳定居民预期,近来这一调控手段获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运用这一调控手段的时候,处理好加强企业价格自律与尊重企业定价权的关系,正确认识企业基于成本压力合理提价与趁机涨价牟取暴利的区别,处理好约谈与其他调控手段的关系。[37]有学者专门对“约谈”的价格调控作用进行阐释,指出实施政府约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能够稳定价格调控任务和规范企业价格调整行为。政府约谈不干扰企业自主定价,有别于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约谈稳定了物价水平,规范了企业定价行为。完善政府约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构建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剖析价格调整原因。[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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