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3)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将《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费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4、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审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新审议一次并应当在收到要求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www.daowen.com)
5、有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1)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造成社会混乱,或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3)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
6、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本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符合本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由该律师与被告人签订辩护委托协议,依法履行职责;不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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