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处理适用个体作为实施犯罪的最常见方式是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一般形式。[289]若要对通过他人实施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证明对使用个体作为工具已经形成意识。因此,通过他人实施的犯罪仅适用于故意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犯罪人利用的自然人被认为是“无罪的代理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前文对通过他人实施的故意犯罪的分析已经充分讨论。
然而,被作为工具使用的自然人也能被视为对过失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的“部分无罪的代理人”。通过他人实施犯罪涉及过失犯罪时,正是上述情形。到此,我们这就完成了对这种情况的全部讨论。例如,手术室里,一名护士发现一个曾经袭击过她的人即将接受手术,她认为他该死。于是,她用致命细菌污染了手术器械,并告诉外科医生器械已经消毒。
手术后几小时,患者因感染而死亡。对该案的法律分析表明,护士是利用他人实施谋杀犯罪的杀人犯,她利用外科医生进行谋杀。在这种情况下,外科医生的刑事责任取决于他的心理状态。如果他是无罪的代理人,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负有法律义务确保器械已经消毒,那么他就并不是完全无罪的代理人,因为他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同时,因为他没有意识到器械已经被感染,所以,这是一个过失犯罪案例。若代理人没有意识到犯罪的关键要素,但在同样情况下理性人能够并且应该意识到,则代理人构成过失,被称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290]因此,当一个人利用过失之人犯罪时,这就是通过他人实施犯罪,两个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利用他人的犯罪人构成故意犯罪(例如,谋杀)和被利用之人构成过失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鉴于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形成作为心理要素的过失,问题就在于它们是否能够作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发挥作用。
在某个人工智能系统可能是部分无罪代理人的情况下,犯罪人(自然人、公司法人或人工智能实体)使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犯罪,尽管人工智能是被使用的工具,人工智能系统也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过失。因此,只有能够满足过失犯罪的心理要素要求的人工智能系统,才能被视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并且可以发挥这种作用。但是,并非在所有人工智能系统具有过失能力的情况下,该系统都会自动充当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具有过失的能力对于构成部分无罪的代理人来说是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www.daowen.com)
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部分无罪的代理人,无论是自然人、公司法人还是人工智能实体,都必须接受特别审查。只有当代理人对犯罪行为构成过失时,才能被认为是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因此,如果被作为工具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没有意识到相关事实数据,尽管该人工智能系统有能力这样做,并且一个理性人也会形成这种意识,那么人工智能系统在通过他人(此时就是人工智能系统自身)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会被视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
利用他人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代理人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有责任的话)的影响。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不管被作为工具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是不负刑事责任(即,无罪的代理人或缺乏相关能力),还是对过失负有刑事责任(即,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因此,将人工智能实体作为工具使用的“通过他人实施犯罪”的法律结构并不影响利用他人之人作为故意犯罪人的地位,无论人工智能系统的刑事责任如何。
同样,在这些案件中,代理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受(利用他人之人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直接影响。如果人工智能系统构成过失(也就是说,它满足了过失犯罪的事实要素和心理要素要求),那么就应追究人工智能系统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该系统被归类为通过他人实施犯罪中的“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因为缺乏能力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构成过失,那么该系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该系统会被归类为通过他人实施犯罪中的“无罪的代理人”。
换言之,如果人工智能系统既不是无罪的代理人,也不是部分无罪的代理人,那么这就意味着该系统已经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要求。当然,这在通过他人实施犯罪时并非如此,而只在人工智能系统构成主犯时才是如此。如果人工智能系统能够作为单独犯罪人对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它与其他实体(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其他人工智能实体)实施共同犯罪。人工智能系统的共同犯罪至少需要故意而不是过失,因为共同犯罪要求对共谋及违法联合(delinquent association)形成意识。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与满足任何其他故意犯罪的要求没有实质性不同。[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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