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过失要求的结构及其例外-来自《审判机器人》书籍摘要

过失要求的结构及其例外-来自《审判机器人》书籍摘要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世纪,过失被视为犯罪意图一般要求的例外。过失要求犯罪人没有对事实要素要件形成意识,然而一个理性人能够并且应该意识到这些要素,并要求对犯罪结果承担不合理的风险。承担风险也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规定过失犯罪并不是为了抑制风险。表5则说明了过失的结构。因为意志依赖于认识,而过失不需要意识,所以过失并不要求意志要件。对于行为和情节的过失要求是相同的。

过失要求的结构及其例外-来自《审判机器人》书籍摘要

自古以来,过失就被认为是一种行为标准。公元前20世纪的埃什南纳(Eshnunna)法典、[259]罗马法、[260]教会法和早期英国普通法中就已经提及过失。[261]但是,在这些法律体系中,刑法中的过失被视为行为标准,而非心理要素类型。行为标准包括未考虑个人特定行动的所有相关因素的危险行为。直到17世纪,过失才被认为是刑法中的一种心理要素类型。

1664年,英国法院判决道,过失不足以判定被告误杀罪,而是至少需要轻率才能定罪。[262]这项判决将过失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心理要素类型。在19世纪,过失被视为犯罪意图一般要求的例外[263]因此,它必须予以明确要求,并进行严格解释。犯罪需要在其定义中明确要求过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19世纪,过失犯罪仍然相当罕见。

随着交通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汽车的兴起,在刑法中,过失开始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事例越来越普遍,误杀罪不适用于这些案件。此时,需要较低层级的杀人罪,于是刑法在过失致人死亡中找到了解决办法。[264]但是,当过失被普遍使用时,它会造成混乱。过失被解释为要求不合理的行为,这导致过失与较低层级的疏忽(即轻率)相混淆,后者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基于这种混淆,学界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术语,如“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265]

英国法中,以此为基础曾经作出过许多误导性判决,[266]直到上院于2003年澄清该区别。[267]美国法将过失作为刑法中的心理要素,与英国普通法并行且受其启发。[268]19世纪,过失被接受为犯罪意图的例外,但比英国法律更准确。[269]疏忽和过失之间的主要区别涉及疏忽的认知层面。疏忽需要认识层面的意识(即故意要求的一部分),而过失则不需要。[270]

疏忽和过失的犯罪人都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然而,疏忽的犯罪人需要对事实要素要件的意识,但是,过失的犯罪人不需要意识。[271]过失意味着不需要意识,它创造了一种社会行为标准。个体只需承担合理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应从抽象理性人的角度予以客观衡量。[272]理性人意识到他的事实行为,并且只承担合理的风险。[273]理所当然,应当由法院决定何为合理风险。法院根据特定案件具体决定。

受到现代欧洲大陆对过失理解的启发,美国法学会《模范刑法典》完整反映了美国法中过失的现代发展。因此,过失是刑法中的一种心理要素类型,它与事实要素要件相关。过失要求犯罪人没有对事实要素要件形成意识,然而一个理性人能够并且应该意识到这些要素,并要求对犯罪结果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个发展受到美国法院的欢迎。[274]

那么,问题是,如果犯罪人甚至不被要求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失又如何能成为刑法中的心理要素呢?一些学者要求将过失排除在刑法之外,而留给侵权法或其他民事诉讼处理。[275]但是,将过失作为心理要素的理由恰好集中在其无需形成意识的功能。正如前面关于事实要素所讨论的那样,在赋予刑事责任方面,作为和不作为被视为完全相同。[276]因此,意识和不意识(omission of awareness)都可被认为是满足心理要素要求的基础。

按照与事实要素的类比,与过失并行的不是不行动,而是不作为。如果一个人只是没有意识到事实要素要件,而且仅此而已,则他并不被认为构成过失,而是无罪。不意识意味着该人没有意识到,但是一个理性人能够而且应该意识到;如果个体并没有意识到,但他有能力意识到,而他也有义务意识到(non scire quod scire debemus et possumus of call est)。

过失并不会归罪于无法形成意识的个体,而只会归罪于那些没有利用现有能力形成意识的个体。过失并不会因盲人看不见而对其归罪,而只会归罪于那些能够看见但没有使用这种能力的人。错误决策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部分,因此,过失不适用于这类情形。承担风险也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规定过失犯罪并不是为了抑制风险。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社会鼓励人们承担风险。所以,过失只适用于承担不合理风险的情形。

如果人们不承担任何风险,那么人类就会停滞不前。如果我们过去没有承担任何风险,我们可能只会看着被闪电击中而正在燃烧的树枝,害怕伸出手,害怕抓住它,害怕用它满足我们的需要。社会不断地推动人们去承担风险,但只是合理的风险。问题是,我们如何识别不合理的风险,并将其与合理合法的风险进行区分呢?(www.daowen.com)

举例而言,科学家建议开发一种先进的设备,它将极大地方便我们的日常生活。它舒适、快捷、精美并且易于使用,但是仅仅在美国,它每年就可能导致大约30000人死亡。开发这样的设备会被认为是合理的风险吗?

每年30000名受害人似乎是个巨大的数字,因此,使用这种设备完全是不合理的。但是,问题中的这种设备正是我们所称的“汽车”。[277]在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中,它并不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风险。尽管在19世纪末,它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风险。火车、飞机、轮船以及许多我们常用的交通工具和其他日常工具也是如此。风险的合理程度与其性质相关,并且相对地取决于时间、地点、社会、文化和其他情形。关于过失,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法院,认定为合理的人和行为也是不同类型的。

在过失犯罪中,一个人所冒的风险是否合理,不仅必须抽象地进行确定,还必须参照具体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确定。例如,将医生的医疗决定与抽象理性人的行为进行比较是不合适的;这种决定应该与在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环境(紧急情况或其他情况)下、拥有相同资源等条件、具有相同专业知识和经验水平的医生的合理决定相比较。这种方法将使合理性标准更加集中,但也是主观的,而不是纯粹客观的。下面将详细讨论与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这个过程。[278]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罪,因为社会更倾向于用过失来预防不合理的冒险行为造成的事实伤害。但是,过失也可能是行为犯的必备条件。表5则说明了过失的结构。

表5 过失的一般结构

过失的一般结构没有意志层面,只有认识层面。因为意志依赖于认识,而过失不需要意识,所以过失并不要求意志要件。过失的认识层面包括对所有事实要素缺乏意识。对于行为和情节的过失要求是相同的。两者都要求对要件(行为/情节)缺乏意识,尽管有能力形成意识,而一个理性人能够并且应该意识到该要件。

过失构成要件中的合理性是参照犯罪人形成意识的能力和义务来审查的,尽管实际上,他并没有形成意识。至于结果,过失要求缺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意识,尽管犯罪人有能力形成这种意识,而一个理性人能够并且应该意识到这种不合理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该要件,合理性的重点是将结果的发生认定为不合理风险的可能性。换言之,在特定情形下,犯罪人在目前事件中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

过失的现代结构符合前文所述的刑法中的最低要求矩阵的概念。[279]它包含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从内在来说,过失是每个事实要素要件的最低心理要素要求。因此,如果过失被证明与情节和结果有关,但意识被证明与行为有关,这就满足了过失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每个事实要素要件,至少需要过失,但并非仅仅需要过失。从外在来看,过失犯罪的心理要素要求至少是由过失满足的,但并非仅仅由过失满足。这意味着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证明故意来确定,也可以通过证明过失来确定。

因为过失仍然被认为是故意一般要求的例外,所以要求过失作为相对较轻犯罪的心理要素。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过失甚至被限制必须在轻罪之前发生。[280]该过失的一般结构是一个包括心理学术语中的术语(例如,理性)的模板。为了探究人工智能实体是否能够满足特定犯罪的过失要求,我们必须审查这些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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