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第一类刑事责任将人工智能实体视为犯罪人。[239]第二类刑事责任将人工智能实体视为法律上的犯罪人手中的工具。[240]然而,第二类责任并非唯一可以描述犯罪中自然人和人工智能实体的法律关系类型。第二种类型处理的是附属的人工智能实体。但是,如果人工智能实体没有被编程来实施犯罪,而是自行计算出相应行为,最终该行为被证明是犯罪,该如何处理呢?这里的问题涉及自然人的责任,而不是人工智能实体的责任。
例如,程序员将复杂人工智能实体设计为不实施某些罪行。起初,人工智能系统投入运行后,没有实施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归纳的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实体扩大了活动范围,它开始追求新的活动路径。在某个时间点,它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另一个稍有区别的例子中,程序员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来实施特定犯罪。不出所料,人工智能系统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它偏离了程序员最初的计划,并继续实施违法活动。这种偏离可以是数量上的(同一类型的其他犯罪)、性质上的(不同类型的其他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程序员从一开始就设计该人工智能实体来实施额外的犯罪,那么这最多只会被视为间接正犯。但程序员并不是这样做的。如果人工智能系统具备额外犯罪的事实要素和心理要素,那么根据第一类责任,它将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关于程序员的刑事责任为何,这正是下文讨论的第三类责任的主要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最适当的刑事责任就是可能的后果责任(the probable consequence liability)。最初,刑法中的可能后果责任与刑事犯罪参与人的刑事责任相关,该刑事犯罪事实上已经实施,但并不是最初犯罪计划的一部分。例如,A和B计划抢劫银行。根据计划,A的角色是闯入保险库,B的角色是用装有子弹的枪威胁保安。抢劫期间,保安反抗,B开枪打死了他。杀害保安并不是最初犯罪计划的一部分。当保安被枪杀时,A不在那里,不知道,不同意,也没有开枪杀人。
上述例子中的法律问题涉及A对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明显地,他对抢劫罪的刑事责任。A既不符合杀人罪的事实要素要求,也不符合杀人罪的精神要素要求,因为他没有实际犯罪,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杀人并不是犯罪人共同犯罪计划的一部分。这个问题也可以扩展到抢劫罪的教唆犯和从犯(如果有的话)。一般来说,可能的后果责任的问题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的无计划犯罪(unplanned offense)的刑事责任。在研究是否能对自然人—人工智能共同犯罪适用可能的后果责任之前,我们必须探究该责任的特征。[241]
对于这个一般性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路径。第一种要求对所有当事人追究全部刑事责任;另一种要求对不符合无计划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的当事人宽泛地免除刑事责任。第一种可能涉及过度犯罪化的问题,而第二种可能涉及犯罪化不足的问题。因此,各种法律制度制定并采纳了折中的路径。
第一种极端的路径根本不考虑无计划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这种路径起源于罗马民法,在不少法律体系中曾经被应用于刑事案件之中。根据这种方法,只要参与任何违法事件,即意味着对该事件产生的任何进一步的违法事件承担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中的普遍责任或者违法后的普遍责任)。[242]这种极端的路径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符合无计划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或心理要素要求,而只需要实际犯罪的当事人符合该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即可。
根据这种极端的路径,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是自动衍生的。这种路径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扩大刑事责任范围,不仅包括有计划犯罪,也包括无计划犯罪,以阻止潜在犯罪人将来参与犯罪活动。潜在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他个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不仅限于特定类型的犯罪,他还可能需要对直接或间接源于其行为的所有预期内和预期外的发展承担刑事责任。潜在犯罪人一般应会受到威慑,并避免参与违法行为。
该路径没有对参与违法事件的各种形式进行区分。无论犯罪人在实施有计划犯罪中扮演何种角色(主犯、教唆犯或从犯),都要对无计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无计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符合该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如果将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赋予最初参与犯罪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那些不能控制无计划犯罪之人,那么,这种方法的威慑价值是非常极端的。
从长远看,这种方法教育人们不要参与违法事件,无论他们在犯罪中可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任何偏离犯罪计划的行为,即使不在当事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也应对所有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就像这是所有当事人全部实施的一样。这种极端做法的效果可能是非常空泛的。没有实施无计划犯罪(或第三种犯罪)的其他当事人,并不是无计划犯罪的直接当事人,可能要对无计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这些犯罪之间仅仅具有非常轻微的联系。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所有当事人都是一样的,无需满足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绝大多数西方法律制度都认为这种威慑方式过于极端,因此,不接受这种方法。[243]
另一种极端的方法与前者完全相反,聚焦于无计划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根据这种方法,要对无计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满足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满足无计划犯罪的两个要求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才是合法的。自然,由于无计划犯罪没有经过计划,除了实际实施这种犯罪的一方当事人,任何其他当事人都不太可能对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极端的方法忽略了犯罪集团本质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这不仅包括有计划的犯罪,也包括无计划的犯罪。
鉴于这种极端的方法,犯罪人便没有动机限制自己参与犯罪事件。从长远来看,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逃避犯罪计划的可能的后果责任,只需避免参与任何进一步犯罪的事实方面即可。这类犯罪人倾向于让更多的当事人参与犯罪,以增加进一步犯罪的机会。因此,大多数现代法律制度都不愿意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
目前,已经发展出几种折中的方法,来解决这些极端方法带来的困难。折中方法的核心在于建立可能的后果责任,即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实施该犯罪是有计划的原始犯罪的可能的后果。“可能的后果”既是指从参与犯罪当事人角度而言的心理概率,也是指有计划犯罪造成的事实后果。因此,对无计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的后果责任通常需要两个主要条件:事实条件——无计划犯罪应该是有计划犯罪的后果;心理条件——由于实施了有计划的犯罪,实施无计划的犯罪应该是可能的(即有关当事人是可以预见的)。
事实条件(“后果”)要求无计划犯罪的发生,对于有计划犯罪而言,具有附带性(incidental)。有计划犯罪和无计划犯罪之间应该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例如,A和B合谋抢劫银行,并付诸实施。在抢劫过程中,B开枪打死了保安,这是抢劫和B在抢劫中扮演的角色的附带行为。如果不是因为抢劫,就不会发生杀人的后果。因此,杀人是抢劫的事实后果,是在抢劫时附带发生的。
附带犯罪不是犯罪计划的一部分,当事人也没有合谋实施附带犯罪。如果该犯罪是犯罪计划的一部分,那么可能的后果责任就毫不相关。对此,犯罪各方当事人可适用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无计划犯罪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要求,就产生了犯罪化不足的问题。尽管这些犯罪是无计划的,可能的后果责任试图通过扩大对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来解决这一难题。
无计划的犯罪可能与有计划的犯罪不同,但也不一定。无计划犯罪也可能是与有计划犯罪相同的犯罪。例如,A和B合谋抢劫银行,并闯进银行保险库。A打算闯进保险库,B打算望风,他们付诸实施,但是,在此之外,B开枪打死了保安,A闯进了另一个保险库。无计划的杀人罪与有计划的抢劫罪不同。无计划的抢劫罪与有计划的抢劫罪则相同。两种无计划犯罪都是有计划犯罪的附带后果,尽管一种与有计划犯罪不同,另一种与有计划犯罪相同。有计划犯罪是两种无计划犯罪的原因背景,因为无计划犯罪是从有计划犯罪中附带衍生出来的。[244](www.daowen.com)
心理条件(“可能”)要求相关当事人认为无计划犯罪的发生是可能的,这意味着这是可以预见和合理预测的。一些法律体系倾向于审查事实的和主观的可预见性(当事人事实上和主观上都预见了无计划犯罪的发生),而另一些法律体系则倾向于通过客观的合理性标准来评估预见能力(当事人事实上没有预见到无计划犯罪的发生,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任何理性人都可以预见到)。事实可预见性与主观故意相似,而客观可预见性与客观过失相似。
例如,A和B合谋抢劫银行。A打算闯进保险库,B打算望风。他们付诸实施,当A闯进保险库时,B开枪打死了保安。在一些法律体系中,只有在A实际预见到杀人的情况下,A才对杀人负有刑事责任;而在另一些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个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预见到杀人即将发生,那么A就应对杀人负有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相关共犯实际上没有预见到无计划犯罪,或者任何处于相同条件下的理性人都不可能预见到无计划犯罪,那么他对无计划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方法被认为是折中的,因为它对社会危害问题提供了答案,同时与刑事责任的事实要素要求和心理要素要求积极相关。事实条件和心理条件是对无计划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条件和最低要求。
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可能的后果责任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这些差异的主要因素是心理条件。一些法律体系要求过失,而另一些法律体系则要求故意,其后果可能在法律上和社会上都不同。接近极端路径的折中方法认为,如果事实条件和心理条件都得到满足,所有共犯都要对无计划犯罪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违法行为的后果)。根据这些路径,当事人对无计划故意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即使他可能只是过失。
更宽容的折中方法不会因无计划犯罪而对所有当事人追究全部刑事责任。这些路径在心理要素方面表现得更加宽容,要求当事人事实上的心理要素与犯罪类型相匹配。因此,无计划犯罪中的过失当事人,对过失犯罪负有刑事责任,而具有意识的当事人,则对故意犯罪负有刑事责任。[245]例如,A、B和C计划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C开枪打死了保安。A预见到了这一点,但B没有预见到,尽管任何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预见到这一结果。
这三个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对抢劫罪负有刑事责任。C对谋杀罪负有刑事责任,这是故意犯罪。A实施的行为是基于故意,因此对误杀罪或谋杀罪负有刑事责任,而这两个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是,B对于杀人仅具有过失,因此,他对过失致人死亡负有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人只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其他符合故意要求的犯罪人对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美国刑法规定,有计划犯罪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对于无计划犯罪同样负有全部刑事责任,[246]只要无计划犯罪是有计划犯罪的可能的后果。[247]美国已颁布适当的立法来接受可能的后果责任,该法也已被认定为具有合宪性。[248]此外,就杀人罪而言,美国法律将在实施有计划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杀人认定为谋杀罪,尽管当事人的心理因素并不足以构成谋杀罪。[249]
相比之下,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和英国的普通法对有计划犯罪的所有当事方平等地赋予刑事责任。[250]英国[251]和欧洲大陆的折中方法更接近第一种极端方法。[252]
自然人—人工智能犯罪是否能适用可能的后果责任,我们必须区分两种类型的案件,正如本章开头的例子所示。第一种类型是指程序员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来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但是该系统在数量上(犯下了更多相同类型的罪行)、性质上(犯下了更多不同类型的罪行)或者在这两个方面,都超出了程序员的计划。第二种类型是指程序员没有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来实施任何犯罪,但是该系统仍然实施犯罪。
在第一类案件中,刑事责任分为有计划犯罪和无计划犯罪。如果程序员设计系统实施特定犯罪,这最多也就是间接正犯。程序员指示系统应该做什么,因此,程序员将系统作为工具用于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程序员应独自对该犯罪负责。[253]对于这种特殊的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系统、其他计算机化系统、螺丝刀或任何无罪的自然人代理人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在无计划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果人工智能系统是一个强人工智能系统,能够计算出额外犯罪的实施,那么,根据上述刑事责任标准规则,该人工智能系统应对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54]这就补充完整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刑事责任,而程序员的刑事责任,则将根据上述可能的后果责任来确定。因此,如果从程序员的角度来看,额外的犯罪可能是有计划犯罪的后果,那么除了有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之外,程序员还要为无计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人工智能系统不是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计算出额外犯罪的实施,人工智能系统就不应对额外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系统被视为无罪的代理人。基于上述可能的后果责任,额外犯罪的刑事责任仍然由程序员独自承担。因此,如果从程序员的角度来看,额外犯罪可能是有计划犯罪的后果,程序员除了对有计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对无计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程序员无意实施任何犯罪。从程序员的角度来看,犯罪的发生不过是一起超出意愿之外的事故。因为程序员的动机并不是犯罪,所以可能的后果责任无法适用。如上所述,有计划犯罪的存在对于可能的后果责任至关重要,因为可能的后果责任旨在针对有计划违法事件中发生无计划的发展,并起到阻止参与违法活动的作用。
如果程序员的出发点不是违法,并且从他的角度来看,犯罪的发生就是偶然的,那么,对其威慑就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相关的。采用上述机制来处理没有犯罪意图的错误和事故,是不符合比例性原则的。因此,如果实施犯罪的人工智能系统是强人工智能系统,并且能够满足犯罪的各项要求,那么,它可能作为直接犯罪人,对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那么人工智能系统不会对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程序员,他最多是过失。在这类案件中,程序员的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刑事责任。无论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程序员对无计划犯罪的刑事责任都将单独审查。因为程序员并不想要任何犯罪的发生,故意的心理要素对他并不适用,他的刑事责任必须按照过失标准来审查,这样他最多只对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下一章讨论人工智能实体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之时,我们将探讨过失的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