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司法人和人工智能技术都可能被用作犯罪的工具,不管他们的法律资格如何。例如,一个人威胁另一个人说,如果他不实施某种罪行,就会杀死他。受威胁之人没有选择,只能实施犯罪。谁应对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威胁之人?受威胁之人?两人兼而有之?就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而言,当人工智能实体被另一实体当作工具使用之时,该问题就会出现。在未来,也许,人工智能实体将另一实体当作工具使用也是有可能的……
对于这种情况,刑法规定了一般形式的“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这种形式的刑事责任是指,将他人用作工具来有意识地执行犯罪计划。被利用之人作为无罪的代理人或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参与犯罪。“间接正犯”是替代责任在共同犯罪法律中的最新发展。自古以来,刑法和民法都承认替代责任,它基于古老的奴隶制概念。[215]
主人是一个法律实体,拥有法律资格。他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他的所有附从(指奴隶、工人、家庭成员等)的行为负责。若他的附从实施犯罪,则会被视为主人自己犯下的罪行。主人有义务对起诉书作出回应(雇主责任原则,respondeat superior)。这一义务的法律含义是,主人对其附从实际犯下的罪行负有刑事责任。这个概念的基本原理是:主人应该保证其附从遵守刑法。如果主人没有这样做,那么他本人需要对附从所犯的罪行负责。
由于主人的附从被认为是他的财产,根据刑法和民法,他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负责。附从被认为是主人的器官,就像他的长臂一样。关于替代责任的法律格言指出,通过他人行事被视为自己行事(qui facit per alium facit per se)。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重要。
这一法律概念在大多数古代法律体系中都被接受。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发展出“家长制”(paterfamilias)。家庭之父应对家庭成员、仆人、守卫和奴隶犯下的任何罪行或侵权行为负责。[216]因此,家庭之父有责任防止其附从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他这样做的动机是担心家庭成员的行为会导致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法律概念被吸收到欧洲中世纪法律之中。
替代责任的概念在14世纪被英国普通法正式明确接受。[217]当然,这是基于13世纪颁布的立法。[218]在14世纪至17世纪期间,英国普通法修改了这一概念,规定只有当主人明确命令仆人实施犯罪、明确授权仆人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前(事前)或侵权后(事后)同意仆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主人才对仆人的犯罪(根据刑法)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负责。[219]
自17世纪末以来,这一严格的要求被更为宽松的要求所取代。即使主人的命令是暗示性的,或者主人对仆人的授权仅是一般授权,主人也可能对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20]这是在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初期,英国普通法试图处理许多针对工人的侵权案件的结果,当然也是当时商业发展的结果。主人的工人所实施的行为被认为是主人的行为,因为主人享受工人们的利益。如果主人享受这些行为的利益,那么他就应该对这些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在19世纪,这些要求再次被弱化,并且法院认定,如果工人的行为是通过或作为一般业务过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的,即使没有明确或隐含的命令,主人也需要对这些行为负责。因此,工人越权的辩护理由被法院驳回。所以,即使工人的行为违背了上级的具体命令,只要工人的行为是在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的,那么上级仍然需要对工人的行为负责。这种方法是在侵权法中发展起来的,但是英国法院并没有将其局限于侵权法,而是也适用于刑法。[221]
因此,替代责任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发展而成的。在这种条件下,只有上层社会的个体才有资格被视为法律实体。在罗马法中,只有家庭之父才能成为检察官、原告或被告。在19世纪,当社会阶层的概念开始淡化之时,替代责任也随之没落。
在19世纪初的刑法中,替代责任案件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是典型的共犯。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真正的合作,即使他们有雇主—雇员或其他等级关系,他们也被归类为共同犯罪。但是,如果在等级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差距或一方使用权力使另一方丧失实施有意识的和有意愿的犯罪的能力,则该行为不再被视为共同犯罪。失去实施有意识和有意愿犯罪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被视为“无罪的代理人”,他只是另一方当事人手中的一个工具。
无罪的代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被认为是间接正犯,另一方对无罪代理人的行为负有全部刑事责任。[222]这是从替代责任中发展出间接正犯的基础。它正是通过替代责任产生的第二种刑事责任。第三种类型是原始替代责任的核心。在绝大多数现代法律体系中,这种类型体现在具体犯罪之中,而不是在刑事责任的一般形式之中。自从现代共犯法律出现以来,原始的替代责任就不再被视为一种正当的刑事责任形式。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无罪代理人的概念已经扩大到没有等级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无论何时,一方在没有意识或没有意愿的情况下行事,都被视为无罪的代理人。无罪代理人的行为可能是另一方促成的结果(例如,通过威胁、胁迫、误导、谎言等手段利用无罪的代理人)或另一方利用现有的事实情况,而这种利用恰好排除了无罪代理人的意识或意愿(例如,滥用事实错误、精神失常、麻醉状态、未成年等)。
20世纪,间接正犯的概念也适用于“部分无罪的代理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通常是过失方,他没有充分意识到事实情况,而任何其他理性人在同样的情况下都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大多数现代法律制度都承认,“部分无罪的代理人”也是间接正犯的一部分,因此,另一方对犯罪负有刑事责任,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对过失负有刑事责任。(www.daowen.com)
如果法律体系中存在合适的过失犯罪(即,该犯罪要求相同的事实要件,但要求过失的心理要素,而不是意识、明知或意图),那么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应对该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此类犯罪,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另一方对最初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对于间接正犯的刑事责任,事实要件可以由无罪的代理人予以满足,但心理要素要求必须由通过间接正犯的本人在事实上和心理上予以满足,包括将无罪的代理人作为工具使用之时。[223]
因此,问题在于,如果人工智能实体被他人(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另一个人工智能实体)作为犯罪工具使用,那么如何在他们之间划分犯罪的刑事责任?间接正犯理论并不认为,实际上实施犯罪的人工智能实体拥有任何自然人属性。人工智能实体被认为是无罪的代理人,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实体物理上实施犯罪的能力。这些能力不足以将人工智能实体视为犯罪人,因为人工智能实体缺乏必要的意识或意愿。
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犯罪的能力类似于智力有限的自然人的实施犯罪能力,例如,婴儿、[224]智力不健全之人、[225]或缺乏犯罪心理状态之人。[226]在法律上,当犯罪行为是由无罪的代理人(婴儿、[227]智力不健全之人、[228]或缺乏犯罪心理状态之人[229])实施之时,对物理上的犯罪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被视为工具,尽管是非常复杂的工具,而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即间接正犯)是首犯(principal in the first degree),对无罪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犯罪人的责任是根据“工具”[230]的行为及其心理状态来确定的。[231]与人工智能实体相关的衍生问题是:谁是间接正犯?答案是任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人是自然人,可能是人工智能软件的程序员、操作员或终端用户。程序员可以设计人工智能实体,通过它来犯罪。例如,一名程序员为工厂中使用的机器人设计软件,他将机器人软件编程为在晚上无人时烧掉工厂。机器人纵火,但程序员被认为是犯罪人。
用户不对软件进行编程,而是使用人工智能实体(包括其软件)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可能表现为,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用户购买了一台家用机器人,该机器人被设计为执行主人下达的任何命令。机器人将用户识别为主人,主人命令机器人攻击任何入侵者。机器人完全按照指示执行命令。这种情形与主人命令他的狗攻击任何入侵者之间,没有什么不同。机器人实施了攻击,但用户被认为是犯罪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物理上的犯罪都是由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程序员或用户没有实施任何符合特定犯罪定义的行动,因此,他们不符合犯罪的事实要素要求。“间接正犯”的责任将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物理行为视为程序员、用户或任何其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之人实施的行为。这种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将人工智能实体(作为无罪的代理人)作为工具使用。[232]追究刑事责任所需的心理属性并不针对人工智能实体。[233]
当程序员或操作员将人工智能实体作为工具使用之时,人工智能实体犯下的罪行都可归责于他们。犯罪所需的心理要素已经存在于他们的心中。程序员在下令纵火时有犯罪意图,用户在下令实施攻击时也有犯罪意图,即使这些犯罪行为是由人工智能实体机器人实施的。当终端用户利用无罪的代理人实施犯罪时,终端用户被认为是该犯罪的真正的犯罪人。
间接正犯不要求人工智能实体具有任何心理能力或自然人的心理能力。因此,人工智能实体、螺丝刀或犯罪人使用的动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当窃贼用螺丝刀撬开窗户时,他虽然使用工具撬开窗户,而螺丝刀不承担刑事责任。螺丝刀的“行动”实际上是窃贼的行动。这与使用动物作为工具时的法律情况相同。一只狗遵照主人的命令进行的攻击被认为是主人的攻击。
这种刑事责任可能适用于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实体,甚至是强人工智能技术,被用来实施犯罪,但并没有利用该实体的先进能力。在第二种情况下,使用弱人工智能技术,这种技术缺乏现代人工智能实体的先进能力。在这两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实体都被作为工具使用;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实体是因为它有能力执行犯罪命令。螺丝刀不能执行这样的命令,但是,狗可以。狗不能执行复杂的命令,但是,人工智能实体可以。[234]
当人工智能实体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或知识,或根据对概率的复杂计算,作出犯罪决定时,间接正犯的责任则不予适用。若人工智能实体软件并未被设计为实施特定犯罪,但人工智能实体却实施该犯罪,则间接正犯的责任就不适用。当人工智能实体不是无罪的代理人,而是部分无罪的代理人之时,这种类型的责任也不适用。[235]如上所述,部分无罪的代理人缺乏故意要件,但却具有较低层次心理要素(比如过失或严格责任)。[236]
然而,当程序员或用户利用人工智能实体,但不使用其先进功能时,间接正犯的责任仍然适用。使用该责任的法律结果是,程序员和用户对所犯罪行负有刑事责任,而人工智能实体不负任何类型的刑事责任。[237]这与将人工智能实体仅仅视为财产并无显著区别,尽管人工智能实体具有复杂的技能和能力。[238]如果人工智能实体被视为部分无罪的代理人,即它满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的要求,如果刑法承认这类过失犯罪或严格责任犯罪,那么人工智能实体将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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