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关系详解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关系详解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属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招募劳动者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关系详解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后,再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用工单位是指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在招募劳动者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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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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