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单位不能对试用期的劳动者的这些权利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了限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www.daowen.com)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比如1个月或者2个月,则该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就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合同中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等内容,这些实质上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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