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6月1日,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五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之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
2012年10月30日,经公司人事部考核认为:虽然方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踏实肯干,将来会有发展,决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方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一年的见习期,这一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方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
2013年4月30日,公司人事部通知方某,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聘用方某。
方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定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方某的试用期合理吗?试用期究竟多长属于合法的?(www.daowen.com)
分析:
本案例是关于试用期规定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方某的试用期显然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需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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