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是否违法拒绝录用乙肝患者?解决被侵权的权利问题

是否违法拒绝录用乙肝患者?解决被侵权的权利问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4月,周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该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周某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失。用人单位不录用乙肝患者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周某从事的工作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定为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公司因其患有乙肝而不予录用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周某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是我们所提倡的。

是否违法拒绝录用乙肝患者?解决被侵权的权利问题

案例:

周某是农民家庭出身的大学生,2012年在某大学毕业。为了找到工作,周某于2011年12月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经过激烈竞争,顺利通过了某公司的笔试和面试,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12年6月,周龙应该公司的要求,将各项资料以及肝功能、两对半的检验单传真到了该公司。就在周某准备到公司报到时,2012年7月31日,因周某患有“乙肝小三阳”而被通知其“不予录用。”这个通知如同“晴天霹雳”。周某家境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本以为终于有了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却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13年4月,周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该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周某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失。

那么用人单位不录用乙肝患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用人单位不录用乙肝患者的行为违法。(www.daowen.com)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凡是劳动者均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本案中,周某从事的工作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定为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公司因其患有乙肝而不予录用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周某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是我们所提倡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