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老百姓权益保护指南

如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老百姓权益保护指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此时,设计单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这里“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如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老百姓权益保护指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根据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包括设计单位。此时,设计单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单位追偿。

这里“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

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2.监理单位。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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