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与专业化大潮不仅给司法带来了迥异的变化,也使整个社会日新月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马克斯·韦伯在一个世纪之前就观察到:现代经济的发展必将促成社会的高度分殊化(social differentiation),从而使整个社会出现了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力倾向。地方、行业等多元利益主体的涌现,伴随着多元价值取向和各色社会思潮的迭起,使社会共识和一致行动变得困难,高度同质化的传统社会遭遇分崩离析的危险。因此,在这样一个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时代,政治整合的必要性大大提高。[6]
现代社会也是矛盾冲突公开显露的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多采用党委、行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随着现代社会的陌生化、分殊化与争端的大量涌现,传统的解决方案变得捉襟见肘,不少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都将逐步转化为司法问题。[7]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矛盾冲突都在力图通过司法场域寻求解决。司法因此被动的推上了政治舞台的前沿,肩负起缓冲和排遣差异、矛盾与纠纷的社会调控和整合功能。
1.陪审制应继续保留并发展的原因在于其加大了政治法律程序的民众参与力度
就中国的现实条件而言,长久以来“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种种质疑谴责之声导致民众对法院的普遍不信任,因此比较通行的观点是通过陪审制来减少司法权力垄断、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对此,汉密尔顿早在19世纪上半叶的《联邦党人文集》第83篇中即有相关论述:陪审员与法官的双重结合增加了贿赂的成本,从而降低了腐败的可能。据此,有必要通过陪审制的公众参与和审判程序的公开、公示作用,缓和并化解公众的疑惑和不满。尤其需要思考的是,在当代中国司法行业壁垒逐年抬高,司法职业群体呈现精英化或者贵族化倾向的时候,怎样保证它继续维护司法公正、不会沦为集团利益的代言人,怎样保证司法尊重民情民意、不会脱离大众基础而为少数社会权贵所利用?
然而问题是,解决司法遭遇的现代困境并不在于由“谁”来监督司法,“who watches the watchman”的悖论在理论上会永远争论不休,化解日益涌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设计并实施怎样的手段、程序和机制,以在司法的场域中提供充分而开放的途径与空间,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平等的对话、谈判、交流以及博弈的机会和自由,以促成社会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取向在司法平台上的妥协与共识。这便是现代社会立法、行政、选举等政治法律程序日益走向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的合法性之所在。[8]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看清当代“衰而不绝”的陪审制应该继续保留并发扬光大的原因所在。(www.daowen.com)
2.陪审制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而且有其政治功能
在上述的背景下考察陪审制的当代现实意义,我们可以看到托克维尔的天才预言,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专章论述了陪审制的政治功能。作为一名伟大的社会学家,他首先指出,把陪审制只看作一种司法制度是十分狭隘的,“要想知道什么人可以当选陪审员,那就只是把陪审制度当作一种司法制度,讨论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无关紧要部分,因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随后托克维尔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陪审制之功能分别加以阐述。由于民事诉讼涉及的范围较广,与大多数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于是,它(陪审团的作用)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托克维尔尤其强调了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对国民性的重大影响,不仅把法官的思维习惯带进公民的头脑中,而且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感,赋予每个公民以“主政”的地位。“美国的司法人员之所以能把我所说的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最底层,借助于实行民事陪审制度之处最多。”而刑事立法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的安全、生命、自由,又较鲜明地体现国家政治政策,因而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就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因此,托克维尔高度评价到,“我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9]
3.陪审制有进行国民教育、培养责任公民的政治作用
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有进行国民教育、培养责任公民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凝聚力,促成整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推而广之,在韦伯所言的离心力倾向不断增强的多元社会里,陪审制也同样可以部分地担当起促进社会共识之形成的使命。韦伯将民族向心力的形成诉诸类似于发达国家全国普选的方式,以使中央权力直接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并在定期选举的过程中为利益千差万别乃至彼此冲突的社会各阶层提供相互了解、谋求妥协、达成共识的机会。而托克维尔除了强调司法权要随着公民身份的扩大不断拓宽救济途径以外,还开出了其他一些解决方案,如民主社会里公民可以广泛行使的结社权(包括政治的和非政治的),报刊媒体的言论自由,在一定范围内以选举办法任用官员等等。[10]不可否认,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及政治条件下,提供这些政治权利的渠道还远未打通,那么较为切实可行的办法,不妨从现有法律规定的陪审制的改造和普及入手。托克维尔尤其指出陪审制的适用范围同现代民主的正向关系,“由于陪审制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就应当使陪审制度与该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要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的名单的扩大而扩大……这一点最值得立法机构经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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