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近亲属范围界定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近亲属范围界定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之一。似乎“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界定不是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典及刑事司法解释并未对“近亲属”的概念进行解释。如果按照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案例中的刘某显然不是廖某的近亲属,对刘某不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刑。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概念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刑事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刘某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难以认定。

近亲属范围界定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概念是容易界定的,因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近亲属”概念均有直接的规定。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此亲属不是近亲属,也可划入“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之列予以定罪打击。似乎“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界定不是一个问题。其实不然。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三:刘某接受请托人贿赂案

刘某是谢某英(女)的堂弟。谢某英的丈夫廖某是某法院院长。刘某虽与谢某英关系密切,但因谢某英大学毕业后远嫁他乡,刘某与谢某英的丈夫廖某并无交往、互不熟悉,刘某只知道自己的堂姐夫廖某是法院院长。刘某的朋友有案件在廖某任职的法院审理。朋友出资25万元请刘某找其堂姐夫关照。因与廖某不熟悉,刘某请堂姐谢某英帮忙说情,后案件在廖某干预下胜诉。但无证据证明谢某英及其丈夫廖某收受过刘某的钱物。

问题:刘某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刘某与廖某并无交往、互不熟悉,显然不能认定刘某是廖某的关系密切人。那么,如果要认定刘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必须确认刘某是廖某的近亲属。否则,刘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按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能否认定刘某是廖某的近亲属呢?

我国刑法典及刑事司法解释并未对“近亲属”的概念进行解释。对“近亲属”的概念的界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近亲属”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是关于近亲属概念的最狭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关于近亲属概念的狭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是关于近亲属概念的广义规定。(www.daowen.com)

如果按照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案例中的刘某显然不是廖某的近亲属,对刘某不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刑。

但201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4条则对“近亲属”概念作了最广义的规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8条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如果按照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案例中的刘某可以认定为廖某的近亲属,刘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对“近亲属”概念界定的范围各不相同,从最狭义到最广义都有,人民法院在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中究竟该引用哪个规定呢?

从法律位阶看,《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法律位阶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应该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只是程序法,对涉及刑事实体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执行,有待探讨;《公务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位阶次之,由于“公务员”概念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直接相关,人民法院似乎更应该引用《公务员法》的规定。但《公务员法》第68条只是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条并未直接将回避人员定义为“近亲属”,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是否可以直接引用该条规定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也存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对“近亲属”规定的范围并不相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是否应该引用此司法解释以及应该引用哪个司法解释也值得探讨。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关于“领导干部近亲属”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概念的关联度最高,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人民法院应该引用此文件的规定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范围。但问题是:这只是一份党的文件,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能否直接引用此文件,大有疑问。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引用任一文件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似乎都有理由,但也都存有疑问。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概念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刑事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刘某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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